捐贈合同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時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贈與合同是單方合同,贈與人以真實、自願且不違反法律的方式簽訂,受贈人接受時生效。當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批、登記等程序生效的,從其規定。關於贈與合同的履行期限,當事人應當自行約定。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是雙方達成的約定內容的書面表達,經雙方簽字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有壹方簽字,另壹方沒有,不能說雙方達成了協議,合同不成立,當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贈與協議的特點如下:
1.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使受贈人取得財產所有權;
2.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無償是贈與合同最突出的特點。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時不需要向贈與人支付任何對價,即受贈人獲得利益。捐贈人將財產支付給受贈人,不從受贈人處獲得任何補償或回報。
綜上所述,從法律上講,只要贈與人具有相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有權處分贈與財產並自願贈與他人,贈與協議經贈與人和受贈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贈與是壹種實際的民事行為。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經公證的贈與協議外,贈與人有權在贈與實際交付前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3條
這壹部分規定由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