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鑒定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需要屍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現場見證人應當在鑒定筆錄上簽名。證人不在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進行相關鑒定活動,延誤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1第二百壹十三條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簽署屍檢通知書。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2.第二百壹十四條已經查明死因而未保存必要的屍體的,應當通知家屬領回。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