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署電子合同時,大多數人最關心的依然是:
電子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是否可以作為司法證據?
如果發生糾紛,法院如何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
結合當前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可靠的電子簽章、電子合同不僅具有等同於手寫簽名、紙質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且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但是在法院的司法裁定中
不是所有的“電子簽章文件”都能作為司法證據應用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院在判定的過程中必須從“合同生成及簽名過程、存儲及傳輸方式、內容完整度等”多方面綜合評估確定,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電子簽章文件才能作為司法證據。
契約鎖翻閱了2018年至今的大量法院判例材料,通過壹些“法院不予認可”的判例分析,幫助大家整理了常見的“電子合同避坑要點”:
註:以下判例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登錄網站搜索對應案號即可查看案例詳情。
1. 無法提供合同原件,法院不予認可
(2019)最高法民終950號
壹審法院認為庭審中,A公司提交的關鍵性證據《認股權證協議》系復印件,未能提供原件。A公司進壹步解釋該協議系電子簽章,但卻未提供有關材料證明其主張,因此對該協議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2020)川01民終2834號
法院二審認定曹某提交的兩份線上《借款合同》均系復印件,其未在證據交換的程序中對合同的調取過程進行證明,故上述證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中對於數據電文證據原件形式的要求。
契約鎖解決方案: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契約鎖電子簽章系統可以為您的簽署提供電子文件保存及加密傳輸服務,建有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還原文件調取過程,如果發生糾紛不僅可以為您提供電子文件原文,還能幫您證明文件真實完整性。
2. 無法確認是本人真實意願簽署,法院不予認可
(2019)桂執復72號
本案無出借人身份證明,出借人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借款協議(A版本)》文末簽署信息僅有“耿某、鄧某、張某、陸某”、“余某”打印字樣,沒有相應的能證明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的《電子數據存證證明》,無法確認《借款協議(A版本)》中簽名字樣系本人使用CA機構頒發的有效數字證書簽署的簽章,無法確認電子簽章的真實性以及是否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2020)渝民轄70號
經審查,該案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電子合同沒有經過國家機關的認證,被告的電子簽名也沒有得到國家權威部門的認可,因此導致電子合同無效,被告占有原告發放的借款沒有合法的依據和約定,應當向原告返還該筆款項。
(2018)蘇01民終8119號
本案中買賣網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認證過章某的身份信息、電話號碼,以及章某登錄其電子簽章平臺並簽訂合同。且生效的(2017)贛11民終1540號民事判決亦以無證據證明章某註冊過電子簽章平臺,未確認涉案電子合同的真實性,故買賣網公司在電子合同的認證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由此造成B損失的,應予賠償。
(2020)遼04執458號
本院無法確定《補充協議》中“張某印”字樣系被申請執行人使用CA機構頒發的有效數字+證書簽署的簽章,無法確認電子簽章的真實性以及是否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2023)魯10民終841號
壹審對於當事人提供的PDF文檔電子《借款合同》,並未顯示有初某自己持有自己的數字證書而進行的可靠的數字簽名。因此,不能認定初某與銀行簽訂過借款合同,不能認定被告銀行向初某發放貸款。
契約鎖解決方案:
根據《電子簽名法》要求,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必須滿足“真實身份”、“真實意願”、“內容防篡改”的要求,簽署電子合同的過程中必須核驗簽署人的真實身份和意願信息才能保證簽署效力。
契約鎖電子簽章系統有權威數字證書支撐,融入了人臉識別、短信驗證碼登錄技術,在簽署中幫助認證確定簽署人真實身份、確保是出於真實意願。同時結合數據存證應用,幫助還原認證核驗過程,為司法判定提供可信證據。
3. 證據鏈不完整,無法還原過程,法院不予認可
(2020)湘01民終2973號
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僅能體現其後臺系統的演示過程,不能確鑿證實王某或其代理人參與了電子簽章或領取了涉案租賃車輛,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電子簽名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契約鎖解決方案:
本案中由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無法還原整個簽署過程,所以無法確定關聯方是不是真的如所述的壹樣參與的簽署過程。
契約鎖電子簽章平臺可以為用戶提供全鏈路數據存證服務,可以完整記錄簽署方、身份認證信息、所簽合同以及文件修改編輯過程,發生糾紛時可以隨時作為有效司法證據,幫助還原簽署過程,不可抵賴、真實可信。
4. 不確定合同是否完整未被篡改,法院不予認可
(2019)京0105民初8152號
被告在原告的電子合同上簽字,雙方未形成紙質版合同,而該電子合同的數據電文由原告控制保管,而從審批結果通知書可以看出,被告向銀行提供的抵押物為兩套房屋,與委托合同中所載抵押物不符,原告應舉證證明該合同的完整性、未被更改,但原告現已無法從數據庫後臺復現上述合同,故其提交的《房屋抵押貸款委托合同》,法院不予采信。
契約鎖解決方案:
本案中當事人已經無法復現合同原件,所提供的合同與被告向銀行提供的合同存在內容偏差,無法證明合同簽署後未被篡改,故法院無法確認合同的真實性。
針對合同內容真實性證明,契約鎖電子簽章系統具有CA數字證書支撐,確保文件內容壹經篡改即可識別,即刻作廢合同內容;同時采用加密傳輸,確保文件在傳輸、提取過程中不可修改,全程防篡改、內容完整可信。
5. 簽章真實性唯壹性無法確定,法院不予認可
(2020)湘11執207號
本案中,當事人提交的《補充協議》落款處僅有壹枚字樣“毛某印”的電子印章,其上的字體為普通印刷字體,無法認定其具有專有性和獨占性,不應認為是可靠的電子簽名,無法確認為毛某本人簽署。
(2020)渝0112民初11149號
本案中原告訴稱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應當對雙方存在借款合意進行證明,原告提供的借款協議打印件中電子合同專用章,無法核實其是否屬於被告公司持有、使用,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對雙方存在借款合意予以證明。
(2020)陜09民終819號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是通過網絡方式進行電子投保,僅提供了其系統生成的投保單、告知單及人臉識別照片,被上訴人對此並不認可。因投保單、告知單中被上訴人的簽字與本案訴訟過程中被上訴人在相應法律文書的簽字明顯不同,被上訴人對投保單、告知單上簽字的真實性亦不認可。
契約鎖解決方案:
此類案件爭議的焦點無非是簽名字跡不同缺乏證據證明是同壹人簽名;此外電子合同打印件上的印章僅為印章圖樣無法確定是不是公司持有的印章。
契約鎖電子簽章通過可信的CA數字證書將電子印章、簽名與用戶真實身份綁定,確保唯壹對應、本人持有、真實可信。且已簽的電子文件支持在線驗真,點擊電子印章及簽名圖樣即可獲取存證信息,了解印章及簽名真偽結果。
6. 免責條款未做明顯標識及提示,法院不予認可
(2020)豫民申6661號
從電子投保具體流程來看,在電子投保單頁面下方勾選《免責事項說明書》標題左側“我已閱讀”小方框即可進入投保的下壹環節,而閱讀免責事項具體內容則需另行點擊打開,且打開後僅“第壹部分責任免除條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標題加粗加黑顯示,而有關案涉駕車逃逸的免責事由,即免責事項說明書第二十四條約定的情形,其具體內容未加粗加黑顯示。
綜合上述情況,被告財險公司是否已對案涉免責事項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註意的提示,是否應予免除賠償責任,有待進壹步查明。原審認定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依據不足。
契約鎖解決方案:
根據於2023年12月5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有義務通過足以引起對方註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提示對方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異常條款。
契約鎖電子簽約平臺支持“簽署須知彈窗”以及“敏感詞加粗顯示”,可以圍繞為組織提供“合同條款合規”監管服務。
1)合同文本敏感詞自動識別、加粗顯示:
對於合同文本中的壹些敏感詞,比如“最終解釋權、退款、賠償等”,用戶可以直接在配置簽署流程時、根據需求添加所需檢測的敏感詞,後續簽署合同時契約鎖系統幫您自動識別對應敏感詞、並標記加粗顯示,無需手動翻閱、防止不對等條款。
2)支持簽署須知提示,合同要點彈窗提醒:
對於合同中的“權責義務、風險警告、安全註意事項等”要點條款,可以通過契約鎖簽署須知彈窗進行顯著提示,防止簽署方因漏讀、未仔細讀而未知悉合同內容,保障簽署方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