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證 ,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申請,根據自己的親身所見,以 律師事務所 的名義,依法對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壹種活動。 律師見證的效力: 1.約束效力 律師見證,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壹定的約束力。因為雙方當事人既然自願申請見證,而且雙方之間的法律行為也業已見證,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當事人就不得對已見證的事項隨意變更、修改或廢止,而應自覺履行。 2.證據效力 律師見證,是律師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較為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並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作為見 證人 ,從第三者的角度,客觀公正地證明當事人所為的壹定的法律行為,這在客觀上使被見證對象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還具有壹定的權威性。因而在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引起訴訟時,通常可作為認定事實、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效力。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壹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