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2號,字體為方正小標宋或黑體,壹般以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於X受賄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或“證明”,因為這樣會給對方單位日後查找和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正文:3號,字體仿宋。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者事件的真實情況應當寫清楚。如果是偵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相關偵查線索。
3.簽名:證明材料寫好後,應在證明材料右下方寫上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的全稱,並註明證明日期。
4.全文格式:上3,下2.5,左2.6,右2.6。
寫證明材料應註意以下問題:
1.出具證明材料的人要對當事人和被證明人高度負責、認真負責,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因私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做假證。
2.證明材料的語言應當清晰明確,不得含糊不清,不得使用“大概”、“可能”、“據分析”等詞語。
3.所有證明材料由單位負責人審核並加蓋公章。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由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單位應在證明材料上註明見證人的職務和政治情況(壹般不允許“可靠”、“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