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往往要寫壹張條子交給對方(個人或單位)作為憑據。這種做憑據用的條子,就叫做條據。常用的條據有收條、借條、領條、留言條、請假條、欠條等。
便條式的字據,應用廣泛,寥寥數語,但千萬不能大意,特別是涉及人名、地點、時間、數字(包括電話號碼),壹旦錯漏,於人於己都會增添麻煩。因此,寫好各類條據意義重大。
註意事項
對外使用的條據,寫對方單位名稱要用全稱。是物品要寫明名稱、規格、數量;是金錢要寫明金額,必須用大寫,以防塗改。數字前不留空白,數字後面要寫量詞,如“元”、“個”“雙”、 “斤”等。條據中的文字如果確實需要改動,要在塗改處加蓋印章,以示負責。
寫條據字跡要端正清楚,要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寫條據還有十大忌諱:
壹忌空白留得過火。條據的內容部分與簽章署名之間的空白留得太大,容易被持據人增添補寫其他內容,或將原內容裁去,在空白處重新添加內容。
二忌大寫、小寫分不清楚.寫條據時,如果只有小寫,沒有大寫;或者小數點位置不準確,數字前頭有空格;或大寫、小寫不相符,都容易被持據人添加數字或修改,甚至由此而引發民事糾紛。
三忌用褪色墨水書寫。用圓珠筆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書寫條據,倘遇保存不當、受潮或水浸時,字跡會變得模糊不清,並為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用化學制劑塗抹留下可乘之機。
四忌不寫條據日期。不寫明日期的條據,壹旦發生了糾紛,事實真相常常難以查清,對訴訟時效的確定也容易造成困難。
五忌條據內容表述不清。有的條據將“買”寫成“賣”,“收”寫成“付”,“借給”寫成“借”等等,都極易顛倒是非。
六忌名字不寫齊全。條據上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都會給對方留下行騙的口實和賴賬的把柄。
七忌不認真核對。請別人或由對方寫的字據,應字字斟酌,認真審核,不能稀裏糊塗地簽字蓋章。
八忌使用同音同義字。姓名不要用同音同義字、多義字代替,否則也容易發生責任不清的糾紛。以身份證上面的名字為準,就具有法定的效力。
九忌印鑒不規範。由他人代筆書寫或者代筆簽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壹個手印,發生糾紛時,也很難認定責任。
十忌還款時不索回條據。還款還物時,對方若稱壹時找不到借條,應該讓其寫壹張收據留存,這樣才不至於給日後留下隱患。
總之,條據壹經簽訂,壹般對簽約的各方就有了約束力,特別是經濟性質的條據。因此,條據寫得是否準確,權利與義務規定得是否嚴密、完備,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影響到發生糾紛時,是非曲直的判斷和鑒別。所以,寫條據時,必須認真慎重,熟悉各類條據的格式及寫法,決不可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