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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檢察院寫申訴書

法律解析: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對某壹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但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壹種方式。並且具有法律效力。上訴分兩種。壹種是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請求法院或者檢察機關重新處理。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政黨、社團成員對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團體或者上級機關、團體提出意見。

投訴的格式如下:1。投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工作單位、職業、住址。(投訴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單位地址);2.被調查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和單位地址);3.申訴人不服xxxx案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判決(寫明案由,即糾紛性質),現正在上訴(寫明上訴理由);4.投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