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壹般公司的辭職程序來說,是需要上級簽字的,但上級簽字並不是辭職的必要條件。
2、在領導不願意簽字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並依法填寫自己的簽名、或者蓋章和按指印後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因此產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主張權益。
3、如果是職工委托他人代簽,或在他人代簽後職工認可的,則該辭職書有效,對職工本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4、如果是職工未委托他人代簽,他人是在職工不知情的情況下代替職工簽名的,則該簽名對職工本人沒有法律約束力,辭職書無效。
總之,當事人要申請離職的,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然後在辭職報告上必須要簽上自己的名字或者蓋章和按指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簽,之後上級簽不簽字都無所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