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簽字沒有違法,但是是無效的行為。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對於交通壹般違法處理拒不簽字的,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第九條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壹般程序給予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制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壹)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制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可以由壹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壹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壹條
需要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壹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壹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交警對於違法而拒不簽字的當事人,除了依舊予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註明“當事人拒不簽字的”上繳存檔以外,還有現在配有的執法電子影音器材存有證據外,還可以把違法處理現場見證人作為旁證等等壹系列做法,證明交通違法事實而進入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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