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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司法鑒定過程

壹、筆跡真偽鑒定案件需要準備的材料(是否有人或同壹人所寫):1,檢驗材料。文書司法鑒定中的審查材料,是指對文書中的某壹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文書等)有異議,需要進行鑒定的材料,稱為審查材料。筆跡鑒定壹般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始樣本。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難以獲得原件,鑒定機構可以派人現場拍照或提供有出處簽名的復印件。2.樣本。指與檢驗材料相對應的用於檢驗和比較的材料。比如同壹年份或相近年份的真實筆跡樣本有幾個,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壹般在3-5個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二、填寫“司法鑒定委托書”委托書沒有具體格式,內容壹般包括委托鑒定單位、委托事項、委托人和委托時間。三。簽訂協議委托方與接受方簽訂司法鑒定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4.提供有效證件委托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和工作證)5。交付或郵寄委托人可將上述材料直接寄送至估價機構。如果采用郵寄的方式,最好選擇郵政EMS特快專遞,價格有保證。不及物動詞鑒定費的支付委托鑒定後,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鑒定費,支付方式可以是現金支付或轉賬。七。鑒定期限及領取鑒定書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關於筆跡司法鑒定流程的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並收到檢驗材料和鑒定費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委托事項的鑒定。特殊情況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時間壹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