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病情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的,治療科室應當向患者說明會診情況和費用,在征得患者同意後,報本單位醫療管理部門批準;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病情或者患者要求,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醫師會診時,由治療科室向患者說明會診情況和費用,征得患者同意後,報本單位醫療管理部門批準;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