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後方才有效。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經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但在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壹般的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擴展資料:
處方開具要求規定:
1、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2、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壹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
3、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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