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管人(專屬司機)之職掌:1.每日作好車輛檢查與保養維護。2.下班後應將車輛停妥於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妥後,其車鑰匙交總務單位或各場所現場負責人(專屬司機應自行保管)。3.每日核對《車輛使用記錄表》上登錄之裏程數與實際使用之裏程數(主管公務座車除外)是否相符,並填制《汽車使用記錄月報表》,《保養修理記錄月報表》及《機車使用記錄月報表》,次月五日前將各月報表影印報知總務課主管核閱,有異常使用情況者,由總務課主管向上級呈報。
三、申請使用公務車依下列程序辦理:1.除由公司配給汽、機車之專屬人員外,任何員工因公務需要使用汽、機車時,均應先行填妥《車輛使用申請單》,呈其直屬部門協理級(含)以上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核準並會總務單位主管後,由車輛保管人交付使用。2.非因公務需要借用公務汽、機車時,由經理級以上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核轉執行副總核準後,由車輛保管人交付使用。3.借用主管公務座車時,須另先經該主管簽名同意後再按本案第1點之規定申請後,始可使用。四、車輛使用規定:1.嚴禁酒後駕車。2.駕駛者應具備駕駛執照,於行駛前作妥基本檢查,行駛後應保持車輛清潔,並隨時反應車況之異常處。
法律依據:
《車輛維修保養與管理制度》
第三條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壹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采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後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
第五條駕駛員職責(壹)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八條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準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準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車輛維修保養程序(壹)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三)後勤專責會同車隊長壹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壹條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後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