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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活動中的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壹種偵查行為。

辨認作為壹種偵查行為,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公安部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中有具體規定。辨認是偵查程序中經常使用的壹種方法,對於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核實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

識別程序:

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鑒定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本轄區的案件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

2.鑒定應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負責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鑒定前,應向鑒定人詳細詢問被鑒定對象的具體特征,特別是要避免鑒定人看到被鑒定對象,並應告知鑒定人有意作虛假鑒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鑒定人對同壹對象進行鑒定時,每個鑒定人應當分別進行鑒定。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

4.鑒別時,鑒別對象應與其他人或物品混在壹起,不得給鑒別人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中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識別照片時,識別照片的數量不得少於10。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5人;鑒定照片時,應鑒定不少於5張照片;鑒定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

5、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鑒定人不願公開,可以在不暴露鑒定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鑒定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證人以及主持和參加鑒定的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刑事案件中的辨認程序

鑒定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的偵查活動。

識別程序:

1,鑒定人。選擇鑒定人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指派,即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從其內部刑事技術鑒定部門指派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二是聘請,即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委托或者聘請的鑒定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專業知識,與本案及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能夠保證客觀、公正鑒定的人員。

2.調查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鑒定人寄送相關樣品、對比樣品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明確提出需要鑒定人解決的問題,但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些鑒定結論。

3.評估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並簽字。鑒定結論應當對調查人員提出的問題給予明確回答,並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依據。實踐中,鑒定結論壹般以鑒定書的形式作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有爭議的人身損害醫學鑒定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精神病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

5.調查人員應當對鑒定人的鑒定結論進行復核,如有疑問,可以要求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必要時,可指定或聘請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以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鑒定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鑒定標準,鑒定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體辨認、場所辨認、屍體辨認。

2.根據識別方法的不同,可分為“壹對壹”識別和混合識別。其中,混合辨認包括照片和物品的混合辨認和排隊嫌疑人的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和證人辨認。

4.根據鑒定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鑒定和法庭鑒定。

鑒定筆錄壹直作為證據使用,但不清楚屬於哪種形式的法定證據。有人認為被害人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將辨認筆錄定義為壹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雖然辨認作為壹種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運用,辨認筆錄作為壹種法定的證據類型也為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我國立法對辨認程序的規範卻是缺失的。由於1996刑事訴訟法沒有相關規定,在實踐中沒有認定人和物的依據,導致偵查人員組織認定的方法不壹,認定結果隨意性很大,缺乏客觀性。

為彌補立法空白,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鑒定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

公安部頒布的1998《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鑒定作了如下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證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對犯罪嫌疑人的認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負責鑒定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組織鑒定前,應向鑒定人詳細詢問鑒定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鑒定人看到鑒定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估價人員對同壹標的物進行鑒定時,應當分別鑒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鑒定時,應當將鑒定對象與其他對象混合,不得向鑒定人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七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於十張。

第二百五十條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願意公開的,可以不公開,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百五十壹條鑒定過程和結果應當制作鑒定筆錄,由調查人員簽名,鑒定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鑒定作了如下規定:

第二百壹十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官可以讓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指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二百壹十壹條鑒定應當在檢察官的主持下進行。鑒定前,應當向鑒定人詳細詢問被鑒定人或者被鑒定物的具體特征,禁止鑒定人見到被鑒定人或者被鑒定物,並告知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壹十二條幾個鑒定人對同壹人或者同壹物品進行鑒定時,每個鑒定人應當單獨進行。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

第二百壹十三條辨認時,辨認對象應當與其他人或者物品混合,不得向辨認人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五人,照片不得少於五張。鑒定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少於5件,照片不少於5張。

第二百壹十四條鑒定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壹十五條人民檢察院進行鑒定的時候,可以邀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助。

有多少鑒定是公安機關做的,有幾個是檢察院做的。法官和律師只能看到鑒定筆錄,看不到鑒定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