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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著名的法學家有哪些?

宋·鮫人(1882 ~ 1913),桃園縣人,字快初,號漁父。他在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研究各國憲法和政治制度。1899年、秦檜、曲、孫迪青、田景華在楊繼昌、陳有龍等領導下,加入共產黨“富山堂”。1904年,黃興等人在長沙創辦華星匯。1905入團。1905後,創辦了20世紀的知娜和人民日報。1906年赴東北活動馬匪,策劃東北三省革命。他在東北期間,對島嶼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撰寫了《島嶼問題》壹書,以確鑿的證據證明延吉是中國的領土。當時中國政府正與日本政府就延吉的歸屬問題進行談判,但缺少證據。這本書為談判的成功提供了很大的幫助。1910至1911期間,與譚人鳳等人組織中盟,策動以長江流域為中心的武裝起義。辛亥革命後,參與籌備臨時政府,是《臨時約法》的主要作者。1911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任立法院院長兼農林總長,改組同盟會為國民黨代理主席。堅持“責任內閣”思想和政黨政治。1965438+2003年2月4日,眾參兩院改選結果顯示,國民黨獲得392席,占絕對多數。宋希望建立壹個負責任的內閣作為多數黨來抑制袁世凱的專制。在議會正式開會前,他親自到長江流域各省宣傳演講,為建立責任內閣、實現民主政治制造輿論。1965438+2003年3月20日,代表大會前夕,在上海火車站遇刺身亡,享年31。作品有《海島問題》、《宋鮫人集》等。

秦檜(1885 ~ 1947),桃源縣人,原名道讓。1904留學日本,進入東京弘文學院。次年入團,後就讀於早稻田大學法律系。1908回國,準備發動起義,被捕入獄四年。1911年辛亥革命時釋放,任湘桂聯軍督察長,繼任湖北軍政府秘書。“二次革命”期間赴湖南策動袁(袁世凱),失敗後逃往日本。1914加入中國革命黨,任湖南支部部長。之後,他加入了保護法律的運動。1921年,孫中山就任非常大總統時,命秦檜擔任總統府法制委員會委員。1924當選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1925年,參加北京西山會議,與鄒魯、謝智、居正等人組成“西山會議派”,堅持反對* * *。歷任國民黨政府立法院副院長、立法院代院長、司法院副院長。作為民國政府負責法律事務的官員,1934發表了《司法改革意見書》,主張組織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日修改民事、刑事訴訟法,試行陪審團制度,提高法官待遇,試行巡回審判,修正法官制服,限制律師資格,酌定采用流放刑,監獄改組等司法改革措施。並為廢除領事裁判權做了大量工作。1937,19年2月,以秦檜為首的四人在中國國民黨五屆三中全會上正式提出“廢除各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完全案,應由政府與有關國家協商,以求早日實行我國的裁判權”。1947年4月18日,秦檜在上海逝世,享年63歲。死了家裏什麽都沒有了。國民黨中央和國民政府判給國家錢辦喪事,國家葬在長沙嶽麓山。

黃友昌(1885 ~ 1970),石門縣人,筆名齊江子。1899就讀於湖南吳石學校。1902年入日本巖倉鐵道學校,後轉法政大學。回國後,他在湖南省的私立和公立法學院擔任民法教授。民國成立後,任湖南省立第二法政學堂校長。1918年4月當選國立北京大學法律系學長,兼任法律系主任。五四運動後,撤系改系,任北大法律系首任系主任,至4月1922。同時也是本系教授,講授民法、羅馬法等課程,與王世傑主編《北京大學社會科學季刊》。他還是國立清華大學的政治學教授和國立北京大學法學院的講師。1930至1947任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1948年9月至165438年10月任國民政府部門法院法官,後回到湖南大學法律系任教授。著作豐富,有《羅馬法與現代性》、《民法解釋》、《民法中的繼承解釋》、《民法中的親屬解釋》。1949年8月,在程潛、陳明仁處簽署《和平起義宣言》。建國後繼任湖大教授。後來,應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的邀請,他被任命為中國文史研究館館員。1970年病逝於北京,享年86歲。

戴秀贊(1887-1957),常德縣人,性格開朗。畢業於日本中央大學。著名法學教授,歷任國立北京政法大學教務長、史靜地方檢察廳檢察長、河南司法廳廳長、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檢察長、上海法學院法律系主任、中國公學法律系主任等職。9月,1931來到國立北京大學法律系任教。1933年7月,接替何任法務部部長,直至抗日戰爭爆發。在長沙臨時大學期間,當選為法學教授協會主席。1938年初,西南聯合大學成立,仍當選為法學院主席。但截至2008年7月,戴先生仍未到校。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更換嚴書堂先生為法學院主席。王先生長期擔任北京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從事繪畫管理工作。抗戰前在法律系講授債編通論、法院組織法、票據法、保險法等課程。在長沙臨時大學和西南聯大期間,我同時選修了幾門課程,如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債權分割理論、刑事訴訟法等。,並不遺余力地培養人才。他在擔任國民黨南京最高法院法官時,曾為“七君子”辯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委員。主要著作有《民法總論·債編》、《票據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等。

陳金坤(1887 ~ 1959)常德縣人。1908-1917留學日本,畢業於日本東京帝國大學法律系。回國後歷任北洋政府奉天高等法院法官、院長,修律館主編,大理書院法官,最高法院院長。1933曾任國民黨政府司法人員。1919-1938期間在北京大學、朝陽大學任教授。1946年去延安,加入中國* * *產黨。後在中國中央法制委員會工作,任華北人民政府委員、華北人民法院院長。新中國成立後,歷任第壹、二、三屆CPPCC全國委員會委員,中央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政法學會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委員,顧問。參與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制定。他主張新中國應加強刑法的制定,司法工作應堅持審判獨立;他在犯罪的因果關系上也主張“意誌自由”,即犯罪是意誌行動的結果,犯罪應當受到懲罰。主要著作有:《刑法壹般原理講義》(1934)、《刑事訴訟法壹般意義講義》(1930)、《民法壹般意義通則》(1930)、《民法壹般意義上的債權概論》(1930)、《民法壹般意義上的債權》。主要譯著有:《民事審判實務》(日文版)、《公證法與實務》(日文版)。他是國內外著名的法學家。1959死了。(高山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