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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蓋章法人沒簽字有效嗎

壹、合同只蓋章法人沒簽字有效嗎?

1、合同只蓋章法人沒簽字無效、如果說合同中約定必須要加蓋公章和法人簽名才會生效後,不簽名的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如果說沒有明確的規定時加蓋公章不簽字也是合法有效的,當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也是需要當事人雙方在協商壹致並且平等的條件下簽訂的,任何壹方都不可以脅迫他人簽訂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有哪些?

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有:

1、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即有關物業的開發單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服務活動。建設單位在與物業買受人訂立物業買賣合同時,應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內容納入物業買賣合同中;

2、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經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利益,實行自治管理,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經政府有關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後,取得合法資格。業主委員會有權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水準、服務合同的執行情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及其使用情況;

3、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依照物業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有權依照物業服務合同收取管理費,有權選聘專業服務公司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整項服務業務委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