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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當兵有什麽條件嗎

征兵條件

帶戶口本身份證畢業證及其復印件1寸照片3張去武裝部現場報名,證件不合格現場駁回。

征集的青年為初中,高中(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 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企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職工(含工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企事 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學歷教育民辦大學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無學籍學生及 在各類高考補習班學習的青年也應當征集。

對女青年的征集只限當年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征集的年齡, 男青年為年滿18至20歲;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業單位職工,21歲的也可征集,根據本人自願 ,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最高可放寬到23歲。女青年為年滿17至19歲。大專為23歲,本科為24歲。?

征兵辦負責人提到了關於對入伍青年儀容的要求——有染發、紋眉、紋身、刀疤、打鼻孔等青年將不能入伍。該 負責人強調,軍隊是特殊機構,有嚴格的要求,尤其是在軍容風紀上,要保持軍人的嚴肅性。?

直接成為士官的條件: 招收士官的對象,必須是經過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培訓合格且獲得國家統壹頒發的初(中)級 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具有相應專業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條件是:

(1)政治審查、身體檢查符合應征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和身體條件;

(2)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的,必須獲得國家統壹頒發的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壹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的,必須獲得國家統壹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可以招應屆畢業生,也可以招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3)年齡壹般不超過25周歲,部隊特別需要並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放寬至27周歲。比原規定縮小了年齡段,原規定是年齡壹般不超過28周歲,部隊特殊專業需要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周歲。

擴展資料

根據《征兵工作條例》

兵役登記

第十壹條 縣、市兵役機關,在每年9月30日以前,應當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通知進行兵役登記。接到通知後,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該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該地區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加強對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況。

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系辦法,並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征。

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並提供方便。

體格檢查

第十五條 征兵開始時,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征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壹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征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切實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第十九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抽查,抽查人數壹般不少於征兵人數的三分之壹;經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潛艇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對全部人員進行體格復查。

政治審查

第二十條 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第二十壹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

第二十二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應當逐個進行政治復審,嚴格把關,切實保證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在審定新兵時,應當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準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現役。

第二十四條 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後準其復學。

第二十六條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並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應征公民的戶口,並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七條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條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縣、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 由縣、市派人送兵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征兵開始時,部隊以軍(武警部隊以總隊,下同)為單位派出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系,商定縣、市送兵到達地點、途中轉運和交接等有關事宜;

(二)新兵分撥應當相對集中,1個縣、市征集的新兵補充到部隊的單位,壹般不超過3個師或者旅;

(三)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選派得力人員,負責將新兵送到部隊的師或者旅;送兵人員與新兵的比例為壹比三十左右;

(四)縣、市征兵辦公室在新兵集中後,應當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數進行編組,並對新兵進行必要的軍事常識、安全知識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員將新兵送到部隊後,應當向部隊介紹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特長等情況,辦妥交接手續後及時返回;

(六)部隊在新兵到達時,應當熱情歡迎,並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員的食宿。

第三十條 由縣、市組織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征兵開始時,部隊以軍為單位派出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系,商定新兵自行報到的有關事宜;

(二)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與部隊派出的聯絡組具體商定新兵報到地點、聯系辦法和接收等有關事宜;根據新兵的去向、人數進行編組,並指定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新兵擔任班、排、連長,負責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隊應當在新兵報到地點的車站、碼頭和機場設立接待組,負責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壹條 由部隊派人接兵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部隊應當選派思想好、政策觀念強並有壹定組織能力的幹部和醫務人員,組成精幹的臨時接兵機構,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人員到達接兵地區後,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征兵辦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級兵役機關應當主動安排好接兵人員的食宿,並向他們介紹征兵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商定交接新兵等有關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與交接,可以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點進行。交接手續,應當在新兵起運前1天辦理完畢。

第三十二條 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編造《新兵花名冊》,壹式兩份,壹份交給部隊,壹份由縣、市征兵辦公室保存;

(二)縣、市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新兵花名冊》當面點交清楚,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名蓋章,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壹並交給部隊;

(三)組織新兵自行前往部隊報到的,《新兵花名冊》、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應當密封,由指定的連、排長攜帶,到達報到地點後,交給部隊;部隊應當按照《新兵花名冊》清點人數,並將新兵到達時間、人數及時函告征集地的縣、市征兵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對集中的新兵,在起運前應當進行全面觀察,發現因政治、身體情況變化不符合新兵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換,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隊。

第三十四條 新兵的被服,由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聯勤(後勤)部負責制定計劃並調撥到縣、市。武警部隊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制定計劃並調撥到縣、市。縣、市負責在新兵起運前將被服發給新兵。

運輸新兵

第三十五條 在征兵開始日的15天前,部隊應當以軍為單位,派出聯絡組到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規定提出本單位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新兵的人數和乘車、船、飛機起止地點,按照運輸的有關規定,向軍區聯勤部門提出該地區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七條 鐵道、交通、民航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車輛、船只、飛機,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第三十八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應當按照運輸計劃按時組織起運。在起運前,應當對新兵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發生事故。

第三十九條 駐交通沿線的軍事代表辦事處及沿途軍用飲食供應站應當主動解決新兵運輸中的有關問題。軍用飲食供應站、送兵接兵人員和新兵應當接受軍代表的指導。

復查退兵

第四十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和復查。經檢疫發現患傳染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並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經復查發現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壹條 新兵在檢疫、復查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作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準之日止,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90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

其中患有傳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同時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後作退兵處理,退回時間不受限制。退兵後不再補換。

第四十二條 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退兵的,須經駐軍醫院(武警部隊須經總隊醫院或者地、市人民醫院)檢查證明,經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衛生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司令機關批準。

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需作退兵處理的,部隊應當事先與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系查實,確屬不合格的,經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

第四十三條 部隊對退回的新兵,應當做好思想工作,辦妥退兵手續,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應當予以接收,並通知原征集的縣、市征兵辦公室領回,註銷其入伍手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原是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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