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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開庭審理有壹個過程。

審判的過程

1.開庭時,法官會先看雙方的身份證件,然後宣讀壹系列庭審規則,詢問當事人是否要求法庭人員回避等。壹般不需要撤。

2、法官要求原告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並出示證據(有時法官為了節省時間,通常會用壹句話,表示被告已經看到起訴,這壹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陳述,可以補充。

3.被告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了反駁,並出示了證據。

4、法官詢問原告和被告關於案件的證據,他們有什麽看法和意見或者反駁——這叫質證,還會詢問涉案的具體細節。如果證據需要進壹步鑒定“是否真實”,此時就要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

5.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進行了辯論。

6.辯論結束後,法官會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解決爭議。雙方願意調解且能調解成功的,法官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如果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法官也不會調解。

如果雙方能在開庭幾天後再次調解,並能達成協議,就可以告訴法官,調解成功,法院會出具“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7.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壹名書記員記錄了雙方的發言。如果壹方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書記員會在各自陳述後打印出庭審記錄,要求雙方當事人看是否與庭審時的發言有出入,有的可以適當修改,並在現場簽字。雙方閱讀或修改庭審筆錄後,庭審結束。

擴展數據:

審判的意義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聽證可以保證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

法官通過審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客觀認定民事案件事實,全面審查證據,明辨是非,公正處理民事案件,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其次,有利於對司法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判過程置於群眾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辦案的公正性。

三是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充分規定了當事人在審判中的訴訟權利和行使訴訟權利的方式。庭審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

四是有利於充分發揮庭審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