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罪犯刑滿之日24小時內辦好釋放手續,簽發《釋放證明書》釋放證明書》正本給被釋放人員副本、《出監鑒定表》及判決書抄件移送安置地公安機關。
3、釋放時,發給路費。釋放人員30日內到原籍辦理戶籍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