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非正常情況下,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3.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妳想正常離職,壹定要提前申請,保留好妳申請離職的證據,否則公司可能會在妳離職的時候故意為難妳,說妳沒有提前30天申請!不讓妳離職!
4.另外,如果公司違法,妳可以隨時離職。不存在公司認可不認可的問題!
5.如果單位扣押了妳的工資,妳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請參考以上!如果有用,就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