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東莞投資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企業提交申請常住戶口的書面申請,企業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2.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期企業驗資報告;
4.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5.如果申請人未婚,需提供未婚證明;申請人已婚的,需提供相應的婚姻登記證;如申請人已生育子女,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6、申請遷入固定住所的,提供《房產證》、戶籍與房主關系證明;
7.提供育齡人員所在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檢查證明;
8.申請人與遷入地村(居)委會簽署的承諾書或遷入地村(居)委會意見。
二、家庭申請地點:
(壹)申請人擁有自有房產(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向房產所在地解珍(園區)公安局戶籍窗口提出申請,將戶口遷入自有房產;
(二)申請人無自有房產的,向工作單位所在地解珍(園區)公安局戶籍窗口提出申請,將戶口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無集體戶的,向工作單位所在地解珍(園區)公安局戶籍窗口申請,將戶口遷入解珍(園區)新社區。
法律依據:《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才入戶包括條件準入、積分制和企業自測人才入戶。有條件準入是指根據市政府公布的準入條件申請入戶。積分制是指根據市政府公布的積分制綜合評價指標進行量化評分。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入戶。企業自評人才入戶,是指具有自評資格的企業對申請入戶的員工進行綜合評價,通過企業自評和對無異議員工的公示,進行入戶申請。
第六條申請我市入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就業和經商。
(二)符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
(三)沒有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和活動,無犯罪記錄。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準入條件,累計積分達到100分,或經企業自評並公示無異議的非東莞市戶籍人才,可申請入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