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囑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分為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取得本醫療機構處方權的註冊醫師有權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醫囑;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後授予相應醫囑權利。其他人員不得下達醫囑。
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開具按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多項同壹日期和同壹時間開具的醫囑,在起始行和終末行註明日期、時間和醫師簽名,中間欄目可用垂直單豎線(實線)代替。醫囑不得塗改,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只包含壹個內容,並註明開具時間,具體到分鐘。用藥醫囑應使用藥品通用名,註明劑量和用法。
醫囑書寫註意事項
首先醫囑必須要醫生親筆簽字才有效,醫囑不得進行塗改,必須要字跡清楚,不能夠有模糊,醫囑的寫法以24小時計算。
如果需要換班,臨時醫囑是需要進行交班的。總的來說對於醫囑的要求也是很嚴格的,有的甚至會對於開具醫囑的醫生的等級或者是醫院的等級提出要求。例如必須要三級甲等醫院的才會得到認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