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簽合同賣房,夫妻壹方簽字壹方沒簽字的,只要沒簽字的壹方不否認,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大家選擇購買二手房很多情況下會找中介公司進行找房賣房。那麽,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賣房的房產證上寫著夫妻二人的名字,顯然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同財產,在簽訂房屋居間合同時卻只有夫妻二人中的壹個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買房是善意取得的,可以視為有效,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則無效,或者說,合同只要其妻子不否認,該合同就是有效的。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大家在簽訂居間合同時,最好還是讓夫妻二人都簽上字。如果所購的房屋屬於出賣人的夫妻***同財產,壹定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確認夫妻雙方均同意賣房,即使作為出賣人在合同上簽字的是夫或妻壹方,也應當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權賣房的委托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壹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壹)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