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權益,規範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促進參保人員合理購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第三條參保人就醫應遵循“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被保險人就醫時,應當出示本人的珠海市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作為就醫結算憑證。
第五條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對參保人員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
第二章定點醫療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參保人員按下列規定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購藥:
(壹)參保人員可在本市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二)參保人員應選擇本市基本醫療保險1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普通門診定點機構)作為其普通門診醫療機構。參保人憑本人社會保障卡在門診統籌定點機構辦理選調手續。
(三)享受門診特定疾病(以下簡稱門診疾病)待遇的參保人員,選擇本市1-3家定點醫療機構(其中至少1家為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其門診疾病費用結算機構。參保人憑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選擇手續。
(四)被認定為門診高血壓、糖尿病(以下簡稱“兩病”)的參保人員,可憑本人社保卡自願與門診統籌定點機構三科團隊簽訂“兩病”管理服務協議,在門診統籌定點機構就醫。
“兩病”門診疾病參保人與門診統籌所屬三科團隊、定點機構簽訂“兩病”管理服務協議後,不再按門診疾病管理。
(五)參保人應到本市定點醫院就醫。
第七條參保人員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機構和門診疾病費用結算機構,同壹社保年度內不得變更。參保人下壹社保年度需要變更的,應於每年4月至6月持社保卡到新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變更手續,7月1日起生效;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視為繼續選擇原定點醫療機構。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社保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持社會保障卡及相關材料到新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壹)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發生變化。
(二)新增門診疾病需要變更門診疾病費用結算機構的。
(三)選定的門診醫療機構已暫停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已終止或解除的。
相關資料包括調動通知書、勞動合同、房產證、房屋租賃證、門診疾病審核通知書等。
第三章普通門診醫療管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到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機構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經批準後,按規定聯網結算。
第十條參保人需要在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機構轉診就醫的,由該機構主治醫師提出申請,經該機構蓋章同意後,轉入與該機構簽訂協議的定點醫院,轉診證明屆時有效。轉門診發生的門診核準醫療費用,現金支付後到個人選定的定點門診統籌機構報銷。
第十壹條被批準辦理異地永久就醫手續的參保人員,從下壹個社保年度起,按照上壹年度門診統籌簽約人口人均基金支付額壹次性支付個人使用部分。
第十二條大學生在我市參保後,寒暑假、休學、實習期間在市外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憑就診資料和相關費用單據,由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機構按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市內其他門診統籌定點機構急診的,應及時告知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機構,門診審批的醫療費用,個人現金支付後按規定到選定的門診統籌定點機構報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發生的非急診門診醫療費用。
第四章醫療門診疾病管理
第十四條享受門診疾病待遇的參保人員到選定的門診疾病費用結算機構就醫,核定的門診疾病醫療費用按規定實行網上結算。
第十五條參保人選擇的門診疾病費用結算機構無相應檢查、治療項目或藥品,需到本市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檢查、治療或購藥的,可憑門診疾病費用結算機構出具的申請,按規定報銷相關醫療費用。
第十六條門診疾病參保人因門診疾病突發情況未能在選定的門診疾病費用結算機構就醫的,經批準的門診疾病醫療費用憑相關資料按規定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第十七條“兩病”門診大病參保人員與其門診統籌定點機構所屬的三師團隊簽訂“兩病”管理服務協議,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就醫。
第十八條門診疾病參保人因工作、探親、訪友、旅遊等原因短期(1個月至6個月)離開本市的,可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短期外出備案,每年只能辦理壹次。
被保險人短期外出期間,應當到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提前回本市的,要及時辦理註銷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轉診、急診或短期外出就醫時,其門診病種核定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聯網結算;在本市醫療機構未實現即時網上結算的,個人現金支付後按規定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轉診、急診、短期外出、其他住院檢查、治療或購藥等條件就醫,其門診病種核定的醫療費用,由個人以現金支付,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
(二)財政、稅務印制的醫療票據原件或公、檢、法部門收取票據原件的證明。
(3)費用明細清單。
(4)門診病歷。
(五)在其他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或購藥的,需提供門診疾病費用結算機構出具的在其他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或購藥的申請。
第五章住院管理
第二十壹條參保人需要住院治療的,按下列規定就醫:
(壹)參保人到市內定點醫院就醫,按規定辦理住院手續。因外傷需要參保人或其家屬在入院記錄上簽字,住院病歷由定點醫院上傳,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並按規定進行網上結算。
(二)參保人在市內定點醫院住院期間,因病等原因需要到市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治療或購藥的,由院內定點醫院出具在其他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或購藥的申請,經核準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網上結算或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三)參保人員住院後符合出院標準的,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住院發生的經批準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實行網上結算;拒絕出院的,後續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因基本醫療保險結算系統故障、欠繳醫療保險費、應由第三責任人承擔的費用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未在市內定點醫院進行網上結算的,經定點醫院確認後,按規定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因急診在本市非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經搶救後病情穩定者,應轉往本市定點醫院治療。急診住院經批準的醫療費用,由個人以現金支付,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六章市外就醫管理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患病符合下列條件,需要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可以申請辦理市外轉診手續:
(壹)病情危重需要轉診搶救的。
(二)經多次檢查和會診,診斷仍不明確的。
(三)專科疾病,市內醫療機構因條件限制難以診治的。
(四)因病需要做本市未開展的檢查或治療項目的。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市外轉診手續:
(壹)由市內三級醫院副主任及以上醫師提出申請,經醫療保險辦公室蓋章批準,並上傳信息,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往市外定點醫療機構。精神病、艾滋病、肺結核等專科疾病由專科醫院按規定處理。
(二)特殊危重病例需轉往市外定點醫療機構搶救的,可先轉往其他醫院,並按本條第壹款規定在壹周內辦結轉診手續。
(三)市外轉診原則上轉往省內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因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有限,需要轉診到省外定點醫療機構的,由定點醫療機構相關副主任醫師及以上醫師提出申請,醫院醫務處(科)同意蓋章。
(四)轉診有效期為壹年,其中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壹次性檢查的轉診證明有效。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轉診、急診或未經批準在市外住院的,經醫院批準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聯網結算;醫療機構未能在本市實現即時網上結算的,個人現金支付後按規定到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其現金支付的住院核準醫療費用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
(二)財稅印制的住院醫療費用原始票據或公、檢、法部門收取原始票據的證明。
(3)住院費用明細清單。
(4)出院小結。
如遇急診或外傷住院,應提供入院記錄等相關資料。
第七章居民異地就醫管理
第二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壹級參保人符合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永久異地就醫:
(壹)員工被用人單位派遣到異地工作。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異地工作或居住。
(三)退休人員可以申請異地常住戶口:
1.生活在妳出生的地方。
2.我在我的居住地購買了自己的房產。
3.投靠異地直系親屬。
4.去異地創業。
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參保人(城鄉居民、學生和未成年人除外)1年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申請異地常住戶口。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永久異地就醫手續:
(1)被保險人在常住戶口所在地選擇1-3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當地醫療機構,除提供《珠海市永久醫療保險申請表》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用人單位派遣到異地的員工,應當提供單位出具的相關派遣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永久居留證或永久營業執照。
3 .退休人員提供下列材料之壹:
(1)賬簿。
(2)本人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有房產的證明。
(3)直系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
(4)常住地的營業執照。
(5)勞動關系證明。
(二)辦理異地永久就醫手續後壹年內不得變更或註銷;回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及時辦理註銷手續。
(三)異地居住的門診疾病參保人短期離開常住地的,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短期外出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異地常住人口因病需要轉院治療的。原則上要轉到當地上級醫院或者專科醫院。由相關專科醫院副主任及以上提出申請,醫務處(科)同意蓋章。
參保人因病確需轉往本人常住地以外的醫院或專科醫院時,醫務處(室)同意加蓋當地三級醫院或專科醫院副主任及以上醫師印章申請。
第三十壹條異地居住的參保人員發生的經批準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實行網上結算;本市醫療機構未實現即時網上結算的,由個人現金支付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報銷。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根據廣東省實施珠三角、江陽區域壹體化的要求,中山、江門、陽江與本市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視為本市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內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應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定點醫療機構為被保險人提供醫療服務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方可自費使用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貴重醫用耗材。
第三十四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管理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檔案,其中醫療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1年9月1日起施行。凡原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