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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詞要怎樣寫

首先表明本人身份,性別,身份證號等,然後事情的經過說明或者情況說明,再做出承諾,表明以上陳述句句屬實,如有虛假之處,願為此承擔壹切法律責任,最後簽名並註明日期。

證言格式: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住址:證明內容:(事情經過敘述,主要描述時間,地點,事情發生的過程,看到的結果。註意,只寫證人自己看到或者聽到的事實,不要寫推論,用詞要簡練,明確)簽字或者蓋章:年 月 日證人須知:

(壹)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該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二)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壹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壹方當事人承擔。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因為各種訴訟案件都是社會上發生的,案件壹經發生,往往就會被人多感知,因此借據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真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重視,也是各國民事訴訟中運用最廣泛的壹種證據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