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票專用章不能蓋在金額上方,如果蓋在金額上會影響認證,可以拒收,要求重開;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壹條規定:“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據此字跡不清的專用發票不能使用。
2.發票專用章不能蓋在金額上方,如果蓋在金額上會影響認證,可以拒收,要求重開;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壹條規定:“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據此字跡不清的專用發票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