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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上的婚姻登記員要簽字嗎?

法律分析:要簽字,離婚證上應有婚姻登記員的親筆簽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證的填寫應參照結婚證,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五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寫。

第三十九條 結婚證的填寫:

(壹)結婚證上“結婚證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壹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