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這裏應當明確,摁的手印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並不是要解決合同的效力問題,即不意味著合同就壹定是有效的,因為合同的效力評價取決於國家意誌而非合同當事人的意誌,即使摁的手印、簽的名、蓋的章都是真實、有效的,而合同本身如果具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情形之壹,仍然是無效的。合同的成立與否,則取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壹致,摁的手印、簽的名、蓋的章真實有效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的前提條件。至於手印的真實性問題,需要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中加以解決。
有效的協議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經過了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並且達成了壹致的;
2、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的。
綜上所述,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