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約定安排的職務,不能隨便更改。轉正後崗位晉升了或者崗位異動了,應與員工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壹致後,才可以調整崗位。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僅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不成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正式工工資給補齊差額,並續簽第二次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因此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補償。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決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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