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8月,我國對證據錄像無統壹要求格式,只要鑒定部門認定是原始數據沒有篡改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條: 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四)、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擴展材料: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1、電子數據
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壹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
2、視聽資料
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各種證據,必須綜合案件的全部材料加以分析、判斷,辨別它的真偽,審查確定它的證明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確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還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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