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前第壹項:會議籌備
1、征集議案
2、確定會議議程
(1)標題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主持人
(5)審議內容
3、準備會議文件
(1)總經理工作報告(本年度工作匯報/下年度經營計劃)
(2)本年度財務決算
(3)下年度財務預算
(4)準備的議題或報告
(二 )、會前第二項:會議通知
1、短信告知
2、文件通知
3、會前提示
(三)、 會前第三項:會前檢視
1、修正會議議題
2、資料裝袋發放
3、清點參會人數(簽到表)
4、落實委托授權簽字
5、關註會議簽字事項
(四)、 會中:審議及決議
1、主持人
2、審議事項及表決
3、會議記錄及簽字
4、書面意見收集及簽字
5、決議及簽字
(1)企業名稱
(2)開會時間
(3)開會地點
(4)參加人員:
(5)決議事項或內容:現經董事會壹致同意,決定 。即時生效。上述決議經下列董事簽名作實。
(6)簽名順序: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6、紀要及簽字7、發放征集議案表格
(五) 會後:開啟新的循環
1、補正資料
2、發文
3、報備及披露
4、歸檔
二、董事會的成員人數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壹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壹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三、董事會的職責
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壹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