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指紋打卡考勤以下情況是否能成為用人單位偽造考勤的證據!!!
1,沒有上下班具體時間且沒有員工簽字,“原來”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適用的。2,第二部分指紋打卡打印出來的,沒有員工簽字,“原來”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適用的。3,有2人***3個月天天加班3小時左右(此2人為管理人員),合理。4,有3天 次當天每組2人打卡時間分秒不差,2次-2天打卡分秒不差、1次-3天打卡分秒不差;還有1人當月2次-2天打卡分秒不差、還有幾人當月1次-2天打卡分秒不差;這個不合理,需要用人單位給出合理解釋,否則存在單位偽造考勤記錄的可能。5,不合理的打卡不能作為證據。6,之前之所以說“原來”不作為證據,是因為最新的市仲裁委和市中院的文件認定,只要有其他證據相佐證,沒有員工簽名的考勤表也可以作為有效證據認定。7,以上南京律師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