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適用範圍特別廣泛,可以說絕大多數的企業都可以使用電子合同來提高企業合同簽署及管理效率,降低合同法律風險。
我們先來說下電子合同不適用的範圍:
《電子簽名法》第3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除了以上的4種情形之外,其他的合同簽署都是可以采用電子合同形式的。
那麽,企業在什麽情況下要考慮采用電子合同呢?
其實,具備以下特征的公司,都可以考慮采取電子合同:
1.法律明文要求必須或者鼓勵使用電子合同的行業(例如網貸行業、電子商務行業等);
2.每年有大量異地合同簽署的公司;
3.線上交易、線上業務頻繁的公司;
4.風控、法律意識較強的公司;
5.利潤空間小,成本控制要求較高的公司;
6.競爭激烈,企業反應速度必須特別快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