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1上訴人:吳xx,男。20XX因涉嫌合同詐騙罪於8月7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後壹直羈押在蚌埠市第壹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刑事判決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妳院撤銷XXX中級人民法院(20XX)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壹、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壹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材料而無實質性工作,騙取他人300萬元,構成詐騙罪”,既無證據證實,也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案焦點:300萬元的性質。
本案中,上訴人確實收到了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XX公司匯出的300萬元,但XX公司為什麽要匯出這300萬元?這300萬元是什麽性質?這是本案的焦點,也是本案上訴人有罪與無罪的關鍵。
65,438+0,300,000元是XX公司為履行買賣合同支付的約定定金。
20XX年初,上訴人認識了XX公司的代表XXX,他說XX公司可以生產菜籽油出口。考慮到歐美市場生物柴油代替油脂的趨勢(菜籽油可以作為生產生物柴油的原料),上訴人同意由XXX代表新加坡AP公司與XX公司進行談判(上訴人是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也是中國的代表)。20XX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經理Lam Kwong Hee先生與XX公司董事長XXX先生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編號:05by-ap01)。根據合同,1萬噸菜籽油的交易金額為580萬美元,買方新加坡AP公司向買方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作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條),賣方XX公司向銀行申請出具履約保函(金)。如果XX公司違約,買方有權占用該定金(合同第15條)。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XX公司聲稱無法讓銀行出具履約擔保(金)函,並邀請上訴人在蚌埠進行交涉。20XX年4月10左右,上訴人在蚌埠、鳳陽途中與XX公司董事長XXX、總經理XXX協商達成變更協議:XX公司申請賣方銀行出具履約保函(金)函,條款變更為XX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額8%的定金。20XX年4月13日,買方向新加坡發展銀行(DBS)申請開立以XX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金額為580萬美元。應XX公司及通知行(蚌埠農行中山分行)要求,於20XX年4月27日修改。隨後,上訴人代表買方催促XX公司董事長XXX於6月20x1日代表XX公司將履約保證金300萬元人民幣(按約定的580萬美元的8%計算,約70萬元人民幣仍未支付,XXX表示公司只有這麽多)匯給上訴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訴人代收並用於合同費用)。
以上是300萬元案件的真相。有買賣合同(合同編號:05by-ap01)、上訴人16年8月的詢問筆錄、2006年10月31日的詢問筆錄、2007年3月20日的許寧海。孔晶晶2006年8月24日的詢問筆錄、許寧海2006年9月27日對事件的描述、證明及林光熙的致相關人員均可證明。
2.根據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也可以從事實發生的時間順序推斷出300萬元的性質。
壹審判決查明,20XX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與XX公司簽訂買賣合同;13年4月20XX日,新加坡AP公司向新加坡發展銀行(DBS)申請開立以XX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於20XX年4月27日應XX公司及通知行的要求進行了修改;20XX年6月1日,XX公司代表將300萬元人民幣履約保證金匯給新加坡AP公司代表。20XX年8月18日,XX公司與上訴人代表銀聯萬國(天津)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融資合作協議》。
從這些事實的時間順序可以推斷,XX公司匯款只能履行與新加坡AP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的約定義務,不可能是兩個多月後簽訂的融資合作協議的(預)款(兩個多月後簽訂的協議也沒有這樣的付款條款),XX公司是在向XXX、秦心、許寧海等多個長期融資合作夥伴承諾成功後才支付報酬的。如果融資不成功妳壹分錢都不給我,妳為什麽偏愛上訴人?上訴人與XXX認識不到兩個月,只見過兩次面。上訴人說先給我300萬,我給XX公司融資,XXX就信了,給了。這太違背正常的生活經驗和邏輯了。XXX是壹個創業多年,閱人無數的創業者。只有騙人的人才不被騙。
另外,如果300萬是融資預付款,為什麽XX公司要全部支付?即使妳支付了融資的前期成本,妳也不必支付妳所擁有的那麽多。現在給它作為融資的獎勵也不遲。從這壹點也可以推斷300萬不可能是融資預付款。
(二)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1,關於信用證打包貸款
在上述買賣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過程中,XXX、XXX提出賣方希望用信用證打包貸款。AP公司和上訴人認為這不是買方的義務,而是賣方的權利,打包貸款可以增加XX公司的流動資金,有利於保證雙方買賣合同的履行,因此持樂觀態度,願意盡可能提供幫助。但由於XX公司在蚌埠農行有188萬貸款,且有3000萬逾期貸款的不良信用記錄,且農行對信用證裝卸條款理解不壹,農行不同意打包貸款。壹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先提出用信用證向XX公司貸款的說法不成立,畢竟是XXX主動先找到上訴人的。
2.關於銷售合同和其他相關合同。
為了防範風險,保證最低利潤,AP公司與中國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1萬噸菜籽油銷售合同,合同金額595萬美元。基於同樣的考慮,中國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與武漢新漢口商業有限公司簽訂菜籽油銷售合同1萬噸,合同金額607萬美元。壹審判決認為簽訂上述合同“是為了取得外方出具的信用證,避免貨物真實出口”,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貿易和銀行慣例。因為銀行只基於客戶的買賣合同和信用為客戶開立信用證,所以客戶不會在意自己買的商品有沒有下家。簽訂上述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防範風險,保證最低利潤(後壹份合同的價格高於前壹份合同),這也證明了XX公司與AP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真實的,可以履行(如果不是真實的,為什麽要簽訂後壹份合同來轉移風險)。
3.XX公司承諾書
因XX公司不能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交貨,XX公司於20XX年8月18日承諾未經AP公司同意不交貨,可視為XX公司為改變雙方原買賣合同的交貨時間而作出的要約。
4.約300萬匯入上訴人的銀行卡及其控制。
(1)由於外匯管理制度的原因,無法兌換和匯出外匯。
(2)新加坡AP公司授權上訴人收取和控制其在中國的業務成本,然後在合同(包括買賣)完成後進行結算(見林光熙的證明“致可能有關的人”)。
(3)XXX、XXX認為上訴人有代理權(或表見代理權),匯給他即視為匯給新加坡AP公司(見2007年3月20日許寧海詢問筆錄第5頁,XXX告訴上訴人:“只有300萬,妳拿回去在公司有工作”)。
5.融資合作協議
XX公司以融資為目的,於20XX年8月18日與上訴人代表的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聯通用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從內容和性質上看,上述協議應視為居間合同。只要X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了可能的投資和貸款的信息和機會,就是在履行協議,在融資成功之前XX公司不支付任何對價。為幫助XX公司融資,銀聯環球公司及上訴人此後與中國何忠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進行了協商和介紹,這也是銀聯環球公司及上訴人積極幫助XX公司融資的表現。但由於XX公司經營狀況和融資雙方條件不理想,沒有成功(近幾年XX公司先後委托XXX、秦心、許寧海等人為其融資,但壹次都沒有成功,也沒有付給他們壹分錢的融資費或報酬,可見融資之難,XXX之精明)。這些與融資合作有關的事項與本案無關,壹審判決中“以融資為誘餌”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6.關於上訴人中國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的身份問題
上訴人案發時是中國機電集團有限公司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並非壹審判決中的“自稱”。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白、財務副總經理劉學品、酒等證人的證言均可證實。因為企業管理不規範,寫材料不任用、不聘用,這在民營企業很常見,但這不能排除上訴人是其副總經理的事實。壹審判決只采信有利於控方的證據,對有利於辯方的證據視而不見,這是不公平的。
第二,壹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中,上訴人在立案、刑事拘留、逮捕等偵查階段,在蚌埠市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蚌公經訴字[2006]第010號)中涉嫌合同詐騙,但蚌埠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蚌檢刑檢字[2007]第20號)指控上訴人“以虛假出口方式簽訂合同,壹審適用法律判上訴人詐騙罪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客觀方面是采用欺騙手段,即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產所有人、管理人相信並自願交出財產。
本案中,XX公司按約定向上訴人(AP公司委托)卡上匯款300萬元,是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上訴人沒有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XX公司也沒有因為被騙而意識到交接財產的錯誤。上訴人在壹審中被判犯有欺詐罪。
(2)退壹萬步講,假設上訴人虛構了事實或者隱瞞了真相,這也是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行為。起訴書還指控上訴人“以虛假出口的方式簽訂未實現的購銷合同或者融資合作協議,騙取他人財物”。所以合同詐騙罪只能適用刑法第224條,不能適用刑法第220條。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著特殊和壹般的關系。前者是從修訂前刑法中的詐騙罪分解而來的。兩者的區別在於,合同詐騙罪利用合同,即通過簽訂、履行合同,騙取他人財物;詐騙罪不限制手段。只要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就構成詐騙罪。因此,當壹個行為看似同時符合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時,應當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適用合同詐騙罪,而不是詐騙罪。
(3)上訴人不存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列的五種情形。本案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主觀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不存在“利用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故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三,壹審判決的證據和證明采信不當。
(壹)證據問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偵查人員還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本案作為主要證據的證人訊問筆錄,未經偵查人員簽字,其作為證據的合法性存疑,依法不應采信。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1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本案所有證人均未出庭作證和接受訊問,其證言不具有證據效力。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進行搜查,否則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但本案不屬於緊急情況,偵查人員在2006年8月7日搜查時未出示搜查證(在案卷中也未發現補辦的任何手續),故非法搜查的物品不能作為證據,應予排除。
(2)、關於刑事證明責任
刑事證明責任應在控方,證明標準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壹)項關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規定,即“排除懷疑”、“排除合理懷疑”、“確立內心確信”。
1.壹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材料而無實質性工作,騙取他人300萬元,已構成詐騙罪”。但上訴人是如何“只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材料,不開展實質性工作,騙取他人300萬元”的?提供過哪些「自制表面文字材料」?什麽是“實質性工作”?「只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材料,沒有實質性工作」和「騙取他人300萬元」之間有什麽因果關系?“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材料”是第壹,“騙取他人300萬元”是第二,還是反過來?如案件的理由和邏輯推理,壹審判決缺席。這樣的定罪怎麽可以武斷!
2.壹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不服300萬元是XX公司與AP公司簽訂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與融資無關”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未說明其令人信服的判決理由。退壹步說,即使辯方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被法庭采信,也不排除被告人出示的可證實證據存在“合理懷疑”的可能。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2 (3)條,應當宣告上訴人無罪。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我在此傳達
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xx
2017年9月6日
刑事上訴第二上訴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性別: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電話:_ _ _ _ _ _ _ _
上訴人不服_ _ _ _ _ _ _ _ _ _刑事判決
上訴的理由和請求:
上訴人對判決中的事實和定罪沒有異議。但關於量刑部分,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盜竊被害人現金後,不到四個小時,上訴人主動將全部贓款上繳公安機關,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上訴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2.因被盜贓款均被公安機關及時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生活影響不大,未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按照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上訴人的罪行應該是輕罪,不應該判得這麽重。
3.上訴人是初犯,與累犯相比,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大。而且上訴人壹直表現良好。上訴人在蘇仙賓館任保安期間,因未收錢多次受到工作單位表揚,不應判這麽重的刑。
4.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5.上訴人在看守所積極配合改造,表現出悔罪態度。
上訴人還年輕,在市裏工作時間不長。他只是因為壹時糊塗才犯了罪。而且作案並不暴力,公眾的憤怒也不大。犯罪後積極改造、悔罪,對上訴人從輕判決不會造成嚴重後果,但會給上訴人壹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這些都是可以給上訴人輕判的理由。但壹審人民法院未能認定上訴人的自首情節、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三年。這不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也不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故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對我改判。
我在此傳達
_ _ _ _ _ _ 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在上訴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情況下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我在此傳達
_ 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
上訴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刑事上訴4的上訴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被上訴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上訴人(姓名、罪名)壹案,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年)字刑事判決(裁定),現對該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寫明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撤銷原判決,或者變更原判決,或者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等。)
上訴理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查明事實;
2.適用法律;
3.訴訟程序。
我在此傳達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
上訴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刑事上訴狀第五條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紀xx,男,19xx年2月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高中文化程度,xx縣xx廠職工,現住。xx省xx縣xx鎮xx村x,現羈押於xx縣看守所。
上訴人收到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xx年xx月xx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因搶劫壹案,現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死刑緩期執行。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原因如下:
第壹,原審判決沒有認定上訴人自首的情節違法。
上訴人被公安機關訊問,只是因為上訴人在立案前與被害人有過接觸。公安機關只是傳喚上訴人詢問壹些情況,並沒有掌握上訴人的刑事犯罪情況。經詢問,上訴人立即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並主動交出了被盜的手機、現金等物。這種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該以自首論為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攜帶贓物而被迫供認犯罪,不能否認,與事實不符。公安機關不可能對詢問對象進行搜查。如果上訴人沒有主動坦白犯罪,公安機關怎麽會知道上訴人身上有贓款,並且否認有自首情節的存在,與事實和法律不符?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怕被害人不死,還用啞鈴勒壓被害人頸部,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並由此推斷上訴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主觀惡性大,依法應予嚴懲。上述認定沒有充分證據證實,與案件事實完全不符。
上訴人將啞鈴放在被害人肩上,是為了被害人醒來時啞鈴落地的聲音能提醒他,他並不想用啞鈴碾壓被害人。如果上訴人想要被害人死亡的後果,為什麽要用啞鈴壓他的脖子?用啞鈴打他不是更方便嗎?上訴人從未希望受害者死亡。啞鈴並沒有像判決書中認定的那樣放在受害人的頸部。現場勘驗筆錄明確記載“頭部附近有1個重7公斤的啞鈴”,但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脖子上有啞鈴。推斷上訴人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明顯錯誤,“手段殘忍且主觀惡性大,依法應予嚴懲”的結論不能成立。
綜上,從犯罪情節、犯罪後表現和主觀惡性來看,上訴人沒有殺人的必要。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懇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對上訴人的死刑予以減刑,給上訴人壹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我在此傳達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季度
20xx年xx月x日
刑事上訴第六條答辯人:
地址:
受訪者:
地址:
被告於年月日收到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壹、被申請人不是刑事侵權人,不應賠償原告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
1.被申請人的死亡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_ _ _ _ _系墜樓死亡。_ _ _ _是否被他人推下樓,導致死亡(他殺),或者企圖逃避他人監視,導致死亡(意外),甚至因人身限制而自殺,與_ _ _ _ _ _沒有必然聯系。
如果是第壹種原因造成的,那麽殺害被害人_ _ _ _ _的兇手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第二種原因,不構成刑事犯罪。監視或者限制_ _ _ _ _ _ _ _ _ _ _的MLM組織的領導人 _ _ _如果是第三種原因造成的,MLM組織的領導人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公安機關壹方面未能查明被害人_ _ _ _ _ _的真實死亡原因,另壹方面又不能證明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真實死亡原因
2.被申請人發展被害人_ _ _ _ _進入傳銷組織不構成刑事侵權。
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毫無疑問不構成情節嚴重,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情節嚴重的MLM或者變相傳銷行為的批復》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由於被告人在犯罪時不構成犯罪,犯罪地點是在_ _ _ _ _ _ _ _ _ _市
二、原告的經濟損失來源於真兇的違法行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違法行為
被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由被申請人賠償。真正的兇手_ _ _ _ _ _ _ _ _強迫被告欺騙他的同班同學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就因為_ _ _ _ _ _被真兇_ _ _ _ _逼著打了壹個電話,無疑不僅對弱女子_ _ _ _ _不公平, 還要給受害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作為直接結果,被申請人承擔真兇的法律責任,但真兇卻因為種種原因逍遙法外。
第三,被申請人對被害人的死亡負有道德責任,並願意做出相應的賠償。
被申請人_ _ _ _ _與被害人_ _ _ _ _是同班同學,被申請人、 在兩名同學(班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強迫下,雖然被告對被害人_ _ _ _ _ _ _ _ _的死亡在法律上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責任,但畢竟被告也有道德上的過錯。 因此,被申請人_ _ _ _ _ _願意在其權力範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同時,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 _ _也願意配合司法機關將真兇_ _ _ _ _ _ _ _ _繩之以法,以告慰其同學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之情
四、原告賠償_ _ _ _ _萬元缺乏法律依據。
原告要求被申請人承擔原告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 住宿費用及其他費用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另外, 原告未提供詳細的費用清單及相應的金額依據,其具體金額難以確定。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原告人提起本案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賠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但基於解決社會矛盾和安慰原告的原則,被申請人願意承擔壹定的道德責任,並通過自己的努力做出相應的賠償。被告再次呼籲司法機關註意,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造成了今天的悲劇,希望抓住他。同時,被申請人也向原告賠禮道歉,願意彌補自己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支持原告要求有關部門緝拿真兇,懲治兇手,償還血債。
我在此傳達
_ _ 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
被告: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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