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10條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所謂的公***利益壹般是指國家的建設需要進行國防工程建設,公用電訊事業建設、市政建設、交通運輸、大型水利工程等,廣義的還包括政府招商引資用地或其他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的建設活動都可以視為的公***利益的目的。
國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點:
1、國家征收土地是壹種國家行為,具有主權性。
2、國家征收土地是壹種行政行為。
3、無需征收土地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對國定的壹種義務。
但是農民群眾有知情權,確認權,聽證權、參與權、監督權利。
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0號文),必須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征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壹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定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征求群眾意見,對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對於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民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壹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為用地批前和批後兩個階段,即征地批前報批程序和征地批後實施程序。
(壹)批前階段
1、確定征地位置範圍相鄰,四至要明確
根據城市建設需求情況和擬建項目用地情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和城市規劃用地區來確定征地塊。
2、征地預公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將擬征地的用途、地塊位置以及相關規定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征地塊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發布遷墳遷社廟公告
告知聽證權利:被征地村組對擬征收地塊的補償核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深入村組召開動員會,爭取群眾支持。
對預公告後搶搭搶建搶栽的附著物和青苗壹律不予補償。
執法檢查:土地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加強對擬征收範圍內的土地執法巡查,嚴禁搶建、搶搭、搶栽行為發生。
組織調處部門對土地權屬等糾紛開展調處。
3、征收土地情況調查
實施征地單位對擬被征地塊所在的村、組進行實地調查,全面了解擬征收土地範圍內涉及村、組的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年產值等;對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土地權屬以土地證書為依據;土地地類、面積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和勘測定界成果為準,以確保擬征收土地權屬明晰,地類、面積準確。
調查結果要與被證地農村集體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同確認,並做好檔案材料存底工作。對拒不在調查表簽字蓋章確認的,實施征地單位要做好取證工作,將調查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征補償的依據。
4、涉及房屋拆遷的,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對需要拆遷安置的農業人口的臨時安置點,永久安置點,生產留用地進行規劃選址。
如涉及辦理社會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續的,征地部門要在完成征地調查情況後,按規定組織材料向城區社會保障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1)做好《社會保障方案》;(2)辦理《使用林地審核意見書》。
涉及征收基本農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5、測算征地補償標準
計費科目名稱: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竹木果樹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獎勵補助費、桿線、管網遷移費、測繪費、清表費、安置場地平整費(配套設施費用)、工作經費等。
6、擬定征地補償協議書,拆遷補償及安置協議書,審定後及時組織被征地單位和相關權利人商談簽訂事宜。
7、國土部門根據征地前期調查資料和測算征地補償標準,擬定“壹書三方案”,並組織完善有關用地報批材料,逐級上報審批。
(二)批後階段就按照(兩公告壹登記程序進行)
1、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準後,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由市人民政府將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組進行公告。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其補償內容以實施征地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視為放棄;但有正當理由導致延期的除外。
3、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實施征地單位對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地上附著物等作進壹步核實後,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4、聽證或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
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見,及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補充,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並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有關意見材料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5、組織征地,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不得阻撓征地。實施征地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落實被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相應的安置工作,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監督補償、安置費用兌現。
6、交付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相應的安置工作到位後,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著物,驗收後交付土地。如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市拆辦以市國土資源局名義下發通知書,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實施征地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征地資料歸檔管理。
實施征地拆遷單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征地資料進行歸檔完善,並移交市國土資源局檔案館進行管理。
征地補償的壹些法律法規
二、征地補償項目
依照法律的規定,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減少或者無地可耕的損失進行的補償。
2、安置補助費:是指對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生活來源的農民,因國家征收土地而推動土地所造成的生產、生活困難由國家給予必要的生產、生活補助費用。
統壹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費用的主要依據。征地補償費用在統壹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當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原征地補償標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進行計算。
3、青苗補助費:征收耕地上有未收獲作物,因急於用地須毀青苗的。屬短期農作物的,按壹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
水產養殖的青苗補償根據不同的養殖品種、養殖方式、養殖設施等情況給予補償。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的拆除、搬遷、恢復、移載、砍伐等的國家補償。
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框架房、磚混房、磚木房、土墻房、簡易棚、室內裝修、外墻裝飾。
其他地上附著物:圍墻、檔土墻、曬場、臨時房屋(看塘屋)、蓄欄、磚窯、石灰窯、糞池、沼氣池、水井、公路或機耕道路(寬度3m以上)、水管、溝渠、線桿、電線、圍墻門。
其他構築物:墳。
房屋及其他構建物: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搬家(遷)誤工費、按時簽協議獎。
非住房搬遷補助費:停產待業補助費。
其他補助費:電話、寬帶網遷移費、有線電視遷移費、水電安裝費、空調遷移費。
5、林木的補償(果、竹):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價格補償。
1、征收房前屋後種植的果樹,根據不同樹種、數量規格、年限等情況給予補償。
2、對成片種植果樹、果園的,在合理種植密度內,按不同規格情況給予補償。間種、套種兩種以上果樹、樹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樹木總數量不超過最高種植密度,則分別補償;若樹木總數量超過最高種植密度,按其中壹種的最高限額補償;不接受以上方式補償的,可以根據林業或農業部門對該果園、果樹種植的工程設計規定和現實收入狀況實際評估補償。
3、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可分用材林和經濟林、薪炭林、防護林、特別用途林進行補償。
4、苗圃地的果樹苗木,藥材能搬遷或移栽的補償搬運費和移栽費,不能搬遷或移栽的參照市場價格酌情補償。
5、花卉與園林綠化苗木根據其種類、規格等情況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移栽費、移栽損失費,不能搬運或移栽的參照市場價格酌情補償。
三、住房搬遷安置
住房搬遷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後對農民住房進行拆遷並以安置的行為。
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采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成本補償,宅基地征收按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在城鄉結合部,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目前我市對集體土地合法房屋的拆遷實行以下三種方式之壹進行安置。
1、貨幣補償(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
2、公寓房安置(原有的合法房屋按重置價進行補償),購房價格按優惠價格給予購買。
3、回建宅基地安置。被拆遷的房屋實行重置價補償。
4、強制拆遷
(1)征收部門與被遷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間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3)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定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4)實施強制拆遷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
(5)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壹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6)物品清點登記後,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收的,公證員要監督拆遷人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並對物品掛簽標碼,丟失損壞的,倉庫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社會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農業戶籍,因本農戶所承包或使用的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不足0.3畝),依靠土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且在征地時具有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
按照統籌城鄉就業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享受城鎮就業和再就業扶持對象。
按照低門檻、廣覆蓋,整體納入的原則,優先解決被征地農民,培訓就業、養老、醫療保障體系。
1、培訓就業
1、開展職業培訓。
2、對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
3、鼓勵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享受民營企業優惠政策和自主創業的稅費。
4、用地單位優先招用被征地農民。
5、對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6、安排公益性崗位。
2、養老保障
參加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分為兩類,壹是男年滿16周購未滿60周歲,女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的列為參保人員,二是男滿60周歲以上,女滿55周歲以上的,列為養老人員。
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至45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在被征地時先壹次性按不同的繳費年限繳納養老保險費,45周歲以上的壹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被征地時上年度全縣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
被征地農民壹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個人和集體負責60%,財政負責40%的比例***同負擔。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農民,按其實際繳費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符合條件的補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個人向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村(居)委會初審。
(三)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四)審核同意後,在被征地農民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公示7天。
(五)公示7天後,無異議的,報征地部門核準。
(六)報被征地農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參保登記手續。
3、醫療保險
被征地農民可根據自己的實際選擇參加新刑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被用人單位錄用的隨同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4、最低生活保障
把符合享受城鎮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和納入城市低保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