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法收養婚後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滿三十周歲以上,需收養子女,經人口計生局批準後方可收養,否則為非法收養。
1、收養子女需以下材料:
(1)審批表壹式兩份;
(2)單位(或社區)婚育證明,且負責人簽名;
(3)男女雙方申請;
(4)結婚證復印件及原件;
(5)男女雙方戶口簿復印件及原件;
(6)兩個縣區以上醫院不能生育的證明。
(二)非法收養未經人口計生局批準,非法收養子女,需給養子(女)報戶,需以下材料:1、男女雙方單位(或社區)出具的證明(寫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況,已收養子女的姓名、性別、收養時間),並加蓋街道(鄉鎮)計生辦公章;
2、婚後未生育過子女者,需提交兩個縣區以上醫院不能生育的證明;
3、持男女雙方的證明及不能生育的證明(已生育過子女的只需男女雙方證明)由計生局局長簽字後到辦公室辦理收養子(女)的報戶的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