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房屋所有人為老人壹人,老人有權處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老年人只要生前神誌清醒,就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可以處分自己的不動產,包括出售。
當然,如果老人患有阿爾茨海默病等疾病,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那麽財產的處置要經過監護人的同意。監護人通常是老人的孩子。未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撤銷交易。
2.如果房屋所有人不是老人壹個人,原則上需要其他人同意。
壹般來說,老人的房子很可能是夫妻雙方的財產。配偶死亡後,壹方沒有繼承,仍由在世老人居住。此時房產上雖然登記的是老人或其配偶的名字,但房屋的所有權卻變成了老人和其他繼承人共有的房屋。原則上,老年人出售房屋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未經其他人同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撤銷交易。
但是這裏還有壹種情況,就是房屋雖然登記為大家共有的房屋,但是登記為老人單獨所有的房屋,並由老人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法律認為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其他* * *人無法收回房屋,只能要求老人賠償損失或者在出售的房款中分割屬於自己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