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銀行預留簽章中的存款人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當與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戶名和出具的開戶證明中記載的存款人名稱壹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1)為註冊資本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文中註明的名稱,預留銀行印鑒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名稱為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2)預留銀行簽章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名稱依法可以縮寫的,賬戶名稱應當與其壹致,並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明確約定縮寫。
(3)無店鋪名稱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預留印鑒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為“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3.個人開立預留印鑒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個人結算賬戶名稱應當與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壹致。
四、系統內資金劃轉,預留印鑒為該機構的行政公章或業務公章加其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簽字。系統內有價文件和重要憑證的調撥,預留印鑒為機構行政公章或業務公章加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簽名和庫管員簽名。
五、預留印鑒卡壹式三份,壹份客戶留存,壹份隨開戶資料保管,壹份印鑒卡管理員留存。
如果實行綜合櫃員制管理或票據交換集中處理,只有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後,才能增加預留印鑒卡的數量。
六、預留印鑒必須清晰,便於審核識別。預留印鑒上的簽名可以是簽名、印鑒或簽名加印鑒。預留印章必須使用朱墨,不允許使用原子印章。
七、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由指定人員負責,印章的保留、變更和收回須經班主任審核,並在相關業務單據上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