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場應當按照預約時間接運遺體。
第二十四條 喪事承辦人應當憑在區以上衛生部門註冊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辦理遺體火化手續。
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和死亡證明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部門會同市公安、民政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需進行檢驗、鑒定外,遺體應當自運至火葬場後10日內火化。喪事承辦人因特殊情況要求延期火化的,可以向火葬場提出延期火化的申請,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喪事承辦人不辦理火化手續的,火葬場應當書面或者在本市主要媒體上公告通知喪事承辦人限期辦理。自通知送達或者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辦理的,火葬場可以將遺體進行火化。
遺體火化後超過60日,喪事承辦人不領取骨灰的,火葬場可以將骨灰送公墓深埋。
第二十八條 火葬場火化遺體前,應當查驗死者的死亡醫學證明或者死亡證明、喪事承辦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並與喪事承辦人***同對遺體予以簽字確認。
醫療機構、公安部門、司法部門以及民政部門的救助、福利機構辦理火化手續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作為喪事承辦人,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火化事宜。
遺體火化後,火葬場應當向喪事承辦人或者前款所述機構出具火化證明。
壹、直系親屬簽字。屍體火化時,死者直系親屬必須到場簽字,死者無直系親屬的,憑派出所證明,由旁系親屬到場簽字。
二、要有正規的火化證明。正常死亡屍體的火化,應提交經批準的醫療機構、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死者生前無固定單位的應提交由居住地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出具的死亡證明;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屍體或無名屍體,須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三、要提供相關人員的身份證、戶口本。包括:死者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死者家庭戶口本、送屍親屬的身份證或能證明與死者關系的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