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
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標簽是指在食品包裝容器上或附於食品包裝容器上的壹切附簽、吊牌、文字、圖形、符號說明物
食品標簽的基本功能是通過對標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凈含量、生產者名稱、批號、生產日期等內容進行清晰、準確地描述,科學地向消費者傳達該食品的質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飲用說明等信息
預包裝食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為了防止運輸過程汙染的運輸包裝或商店稱量銷售的簡易包裝水果、蔬菜、水產品、畜肉、禽肉、蛋類、小塊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飯等非定量包裝食品,不屬於預包裝食品;不向消費者直接銷售的食品和餐飲業使用的原料、輔料,即使具有包裝,也不屬於預包裝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預包裝食品包裝上必須有標簽,標簽上應標明特定事項,這是壹種強制性規範,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有關主管部門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並吊銷許可證
近年來,壹些食品生產者在食品標簽上標註食品添加劑時,僅簡單地標註“穩定劑、著色劑、甜味劑”等字樣,而具體品種並不明確,實際上使用的多種食品添加劑,屬於復合食品添加劑
如果不標明具體名稱,食品生產者可能在“穩定劑、著色劑、甜味劑”的幌子下,使用大量復合食品添加劑,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同時,還有些食品生產者,在標註食品添加劑時使用化學式名稱,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這些化學式名稱可能聞所未聞,但若告知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壹般都會知道
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與其他食品的區別在於,它們是為了滿足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營養成分和含量具有顯著的差異
如果食品標簽上標稱具有某些營養成分而實際上沒有,標稱營養成分達到壹定含量而實際上低於標稱含量,必將影響嬰幼兒的成長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體健康,甚至會危及生命
為此,《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有關主管部門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並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