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當前南非面臨的最主要問題是什麽?如何解決?

當前南非面臨的最主要問題是什麽?如何解決?

南非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淺談

國際司法協助,是指壹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根據另壹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代為或協助實行與訴訟有關的壹定的司法行為。①司法協助既涉及民事訴訟也涉及刑事訴訟。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我國同南非簽定的《中華人民***和國和南非***和國引渡條約》已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準,②而在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方面,中國同南非尚未簽定任何條約或協定,那麽,兩國有關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事項只能根據各國內法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進行。南非已成為中國在非洲的最大貿易國,有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或個人到南非經商或投資,近年來在南非涉及中國企業或個人的案件的頻繁出現日益凸現了了解南非國際民事司法協助的迫切性、重要性。③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壹般包括文書的認證、域外送達、域外調查取證及外國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內容,本文將對南非在這幾個方面的相關規定作壹論述。

壹、文書的認證

認證是指壹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官方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主管當局、司法機關或者認證機關等的最後壹個簽名或印章屬實的行為。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凡需至域外使用的文書壹般都應辦理認證。認證的程序是先由文書簽發國的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對文書上公證機關或其他機關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然後由文書使用國駐該國使領館對文書簽發國或外交部授權機關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認證的目的是為了證實壹國出具的文書的真實性,從而使該文書為文書使用國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書上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在域外的使用。因此,認證制度在國際文書交往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國際文書交往不可缺少的環節。④內國文書要在域外使用,必須經過文書使用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而其本國有關機關的認證並不是必須的。對於在南非國外作成的、而將在南非使用的證明文書通常直接由壹個駐該外國的南非領事或外交官員或公證人對該文書進行簽名。對於公證人的簽名,除在博茨瓦納、萊索托、斯威士蘭、津巴布韋、英國及北愛爾蘭之外,公證人的簽名還必須得到南非領館的認證。

在國際交往日益頻繁的今天,有大量文書需要到域外使用,認證無疑會增加外交領事機構的工作量,增添文書使用者的負擔。因而,許多國家都認為應簡化有關認證手續或免除認證。為此,海牙國際司法會議在1961年制定了《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Hague 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z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這是目前參加國最多、影響最為廣泛的壹項海牙國際私法公約,在取消認證方面具有較大影響。①南非在1995年4月30日加入了該公約。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公約的使用範圍為“已在壹個締約國領土內作成並需在另壹締約國領土內使用的公文”。根據公約第壹條,公文包括以下幾種:1)與壹國法院或法庭有關的機關或官員發出的文書,包括檢察官、法院書記官或司法執行人員簽發的文書;2)行政文書;3)公證文書;4)附加在以個人身份簽署的文書上的官方證明,諸如記載某壹文書註冊或某日存在的事實的官方證明以及對簽字的官方和公證證明。但公約並不適用於以下兩類文書:1)由外交領事機構出具的文書;2)直接處理商務交易或關稅事務的行政文書。公約第二條規定:“各締約國因適用本公約並需要在本國境內出示的文件,應予免除認證手續”,即文書使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無需再對文書簽發國的文書進行認證,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免除對文書認證的所有證明手續。為了在取消認證後仍能確保文書的真實性,公約規定了附加證明書制度,即由文書簽發國按公約規定指定壹個或若幹個主管當局,按公約規定的格式在發往外國的文書上附加壹個證明書,以證明簽字印章的真實性、簽署人在簽署時具有適當資格等。南非加入該公約後,取消了對外國公文的認證要求,只要外國相關文件符合該公約有關“公文”的規定,並且文件簽發國的相關機構已在該文件上附加了證明書,則該文件無需在經過南非使領館的認證,即可在南非境內使用。

南非1995年第2號法律對於有權對文件加註證明書的機構的規定相當廣泛。根據該規定,下列機構有權對在南非境內作成的文件附加證明書:1)任何地方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增補法官;2)南非高等法院的任何註冊官員或助理註冊官員;3)司法部長指定的任何人;及3)外交部長指定的任何人。

對於不屬於《海牙認證公約》中所列舉的“公文”範圍以內的文件,包括來自於非該公約成員國的文件,要在南非有關訴訟程序中使用,必須按照南非《法院統壹規則》第63條有關規定進行認證,即仍由南非使領館認證。

二、域外送達

域外送達,是壹國司法機關依據國際條約或本國法律規定或按照互惠原則將司法外文書和司法文書送交給居住在國外的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就整個國際私法協助而言,送達是實踐中合作最為頻繁的內容。②送達在司法協助領域具有重要意義,它對於法院確定管轄權、防止平行訴訟的出現以及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都有重要影響。

南非《民事送達程序互惠法》規定了在南非和指定的國家內民事互惠送達程序。該法既規定了來自指定國家的文書在南非的送達,也規定了在南非作成的文書在該指定的國家內的送達。但由於目前該法中指定的國家僅有納米比亞壹國,因此該法在文書送達方面的作用極其有限。此外,由於南非還沒有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1965年制定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 on the Service Abroad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因而有關此類文書的送達應適用南非《法院統壹規則》的規定。規則四第三條規定:“南非法院任何文書在國外的送達由下列人員進行:

a)任何壹個由下列人員委任的人:

1)南非外交團或領事團的首長,在南非外交團或領事團或國外貿易機構供職的公***事業單位的行政或專業部門的人員;

2)任何壹個在該外國代表南非***和國進行文書送達程序的外國外交或領事官員;

3)駐南非***和國的該外國的任何外交或領事官員;或4)任何作為或代表該外國司法行政部門首長,根據該外國法律被授權進行此類送達的人員;或b)由a)中1)、2)條款提到的任何人員,如果該外國法律他進行此類送達,或如果該外國沒有法律禁止此類送達並且該國機構沒有反對此類送達。“

規則四第四條規定,在澳大利亞、博茨瓦納、芬蘭、法國、香港、萊索托、馬拉維、新西蘭、西班牙、斯威士蘭、英國及津巴布韋這些國家,此類送達也可由“律師、公證人員或其他得到壹國或相關州授權進行法院文書送達的執業人員”。但是,要在南非提起壹項針對不在南非的當事人的訴訟,還必須克服以下壹些障礙:首先,規則五明確規定,除了在《民事送達程序互惠法》中規定的指定的國家內,除非得到南非法院的許可,不得通過向南非國外的當事人進行送達的方式在南非提起訴訟。截止目前,《民事送達程序互惠法》指定的國家只有納米比亞。為申請得到南非法院的許可以向南非國外的當事人進行送達,申請人必須說服南非法院,在終局的訴訟中他有極大的勝訴機會;其次,為作出此類申請,有必要通過拘捕被告或扣押被告在南非的財產以獲得管轄權。財產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甚至是知識產權。①南非《最高法院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了外國民事文書在南非的送達。外國民事文書要在南非送達,首先由該外國有關機構向南非司法部遞交請求書,南非司法部長再將該請求轉交給南非法院的登記員,然後登記員安排執行人員根據法院規則進行送達。對於不想通過外交途徑對在南非的當事人進行送達的外國當事人,可以通過雇傭在南非的私人代理人的方式對南非當事人送達文書。在大部分英聯邦國家,通過代理人進行送達並不違反當地的法律,其本國政府也不認為這種方式侵犯了其主權。②

三、域外取證

民商事案件的域外取證制度是國際民事司法協助的重要內容之壹,它是指受理案件法院國的有關機構或人員為進行相關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而在法院國境外提取訴訟證據的行為。調查取證作為行使國家司法主權的壹種表現,根據各國普遍實踐,如無有關國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其他國家是不能在該國領域內實施取證行為的,否則就侵犯了該國的主權。③南非《外國法院證據法》規定外國有關機構或人員要在南非直接取證,必須獲得南非高等法院法官簽發的命令後才能對證人進行詢問。南非《最高法院法》規定了外國有關機構或人員也可以通過外交途徑在南非進行間接取證。根據該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在收到外國有關機構要求調查取證的請求書後,南非司法部長將該請求書轉交給登記官員,登記官員再將其轉交給法院法官以給予該請求書以效力。該條中所規定的請求書的目的是將外國法院的審理延伸為在南非由該外國委派的特派員審理,特派員獲取的證據就成為外國法院證據的壹部分。④1997年7月8日南非加入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70年制定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該公約在1997年9月6日對南非發生效力,南非按照該公約的規定在有關締約國內調查取證。在國外調查取證方面,除了該公約外,南非國內法也有相關的規定。根據南非《法院統壹規則》的規則三十八第三條規定“在方便或為公正之目的所必要的情況下”,通常是在證人不願或不能到南非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法院可指令任命壹位特派員調取證人證據。規則三十八第四條規定,在特派員是在南非調取證據的情況下,可用傳票傳喚證人。南非《外國法院證據法》規定了在南非可跨境傳喚某些國家的證人。目前,這種互惠安排僅存在於某些南部非洲國家之間,如:博茨瓦納、萊索托、馬拉維、納米比亞、南非、斯威士蘭和津巴布韋。

四、南非法院對外國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壹)南非法院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Freepaper/internationallaw/2006-08-24/Freepaper_20060824175926_17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