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有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離職後不發工資投訴需要哪些資料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不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第三,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向勞動局投訴所需要材料如下:(1)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絡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②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並應有投訴人的簽名或蓋章。(2)投訴人證明材料。投訴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應提供原件核對);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或註冊登記資料(確實不能提供的,經說明後可不提交)。集體投訴推薦代表的還需要提交推薦人簽章的推薦委托文書。(3)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必要證據材料以證明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如證明勞動關系及與投訴請求有關的證據材料。具體事宜妳方可以直接咨詢勞動局,以勞動局的要求為準。
離職後公司不發工資和提成,怎樣合法去解決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邯鄲服務員如何應對不發工資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我離職後公司以我拿回扣的理由不發工資拿回扣涉嫌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壹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八十三條第壹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高管離職後 企業如何應對過了好壹會兒,吳則平才緩過神來,開啟郵件認真看了壹遍。辭職信中向CEO表示了深切的歉意,坦言說在MBT幾年工作,倍感身心疲憊,現在只想離職休息壹段時間,請CEO予以諒解。作為MBT公司的元老,他本人願意在離職後繼續關心公司的發展,如果公司需要,隨時可以和他本人聯絡就有關業務問題進行商討。辭職信寫得很委婉、得體、讓人讀後有壹種不忍拒絕的感覺。 MBT公司是國內新崛起的壹家通訊公司,近年在國內建立了20多家分公司和營業網點,業務發展迅速。這些與李劍鋒高超的營運能力、嫻熟的深層公關及談判技巧分不開,正是他拿出的壹份商業計劃打動了多家世界著名通訊企業的心, MBT與它們建立了合作關系,成為國內僅有的幾個代理商之壹。他負責建立的分公司及營業網點,運作順利,很快在當地占了不小的市場份額。正是聘用了李劍鋒,使MBT公司的經營狀況從業界默默無聞的小公司變成個中翹楚。然而,他的突然離職,對MBT目前在行內的競爭以及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的延續性,都可能是災難性的。 吳則平很清楚他的營運總監對公司的重要性,但他實在不明白李劍鋒因何如此突然地提出離職:他尚不足40歲,加入MBT之前工作得並不很順意,眼下在MBT正是事業有成之際,離職休息壹段時間之說不可能成立。想到這裏,他馬上拔通了公司人力資源總監的電話,要他即刻查清李劍鋒離職的動機及可能的去向,同時通知秘書,取消所有行程安排,立即訂機票返回公司總部。 案例剖析1: 其其實李劍鋒的離職不全是壞事 其實李劍鋒的離職不全是壞事,至少會對壹個人有利,就是接替李劍鋒的人。而吳則平令人詫異地完全不打算利用這壹點來穩定軍心。 MBT已經采取的三項應對措施 案例中,COO李劍鋒的離職給MBT通訊公司帶來了壹連串的沖擊,CEO吳則平和人力資源總監池向陽打算采取3項關鍵性的應對: 2. 向員工解釋說明李劍鋒的離職,從情、理兩方面譴責李劍鋒,期望鼓舞士氣、減少流言,從而避免其他中層主管尾隨離職; 3. 準備挖DQM公司的COO劉向東。 這些措施只能用“被動挨打、感情用事”來形容。譴責李劍鋒只會讓李劍鋒免掉感情上的負疚,使得李劍鋒與MBT公開對立,另壹方面,MBT又打算挖DQM公司的COO劉向東,這就會讓MBT的員工覺得對李劍鋒的譴責十分虛偽,從而會有更多的人同情李劍鋒。 其實李劍鋒的離職不全是壞事,至少會對壹個人有利,就是接替李劍鋒的人。而吳則平令人詫異地完全不打算利用這壹點來穩定軍心。 針對這個案例,我們提出7條措施 1.立刻批準李劍鋒離職 李劍鋒長於談判和深層公關,這樣的人壹般個性沈穩,心思縝密,拿定註意不會輕易更改,挽留他的可能性不大。既然如此,不如立刻批準他的辭職申請,這有三個好處:壹是讓局勢明朗;二是表明公司的信心;三是讓公司所有人知道,不可以用辭職手段和公司談條件。 2.公開宣布公司原則上將從內部選拔高管 公布此項政策,可以穩定局勢,分化李劍鋒的同盟者。此時絕不可以引進“空降兵”。那樣只會讓已經充滿不確定的局面變得更加混亂,使得更多的中層經理隨李劍鋒離去,而且此時選人的目標是找壹個能保持MBT暫時穩定的人,而不是找壹個優秀的COO。 3.公布市場研究報告及下壹年度經營計劃 市場研究報告要表明MBT與PPT比較所具有的優勢,下壹年度經營計劃要提出壹個激動人心的目標。讓大家知道,沒有李劍鋒,公司仍有信心保持競爭力。這不但可以穩定軍心,也可以轉移大家的註意力。 4.吳則平應立刻與李劍鋒面談 案例中顯示,吳則平與李劍鋒有較好的私人關系,李劍鋒應該不會拒絕面談。面談的目的有兩個,首先弄清楚原因,然後要求李劍鋒幫助公司處理他的辭職後遺癥,例如,吳則平和李劍鋒壹同寫壹封致全體員工的信。在處理後遺癥上,李劍鋒可以成為同盟者。 5.吳則平應該立刻家訪胡兵 6.池向陽應該立刻與每位中層主管、骨幹員工面談 內容涉及MBT的前景、公司的政策、員工的職業發展、對公司的意見和建議,此時不能依賴公告、電子郵件等方式,必須面談,才能澄清局勢、去除恐慌、穩定軍心。 7.找律師咨詢競業避止,準備打官司 這事必須秘密進行,只是在做最壞的打算,不壹定打,但要保證如果李劍鋒完全不合作的話,能立刻采取有力行動,拖延李劍鋒到PPT。
辭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麽處理用人單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 *** 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