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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可以使用電子簽名嗎?

4月23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作出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文章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憑證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最初不適用的工具是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利轉移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可見,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也可以用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利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