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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法院判決房屋過戶時要求對方到場?

雙方都需要在轉移時在場。對方拒絕到場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階段,法院向房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如果對方不在,可以處理。

判決書,在法律術語中,是指法院根據判決書撰寫的文書。是法律領域常用的壹種應用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對於法院判決的房屋,判決生效後,過戶有兩種方式:

1.雙方根據法院判決書及相應材料直接到當地房管局辦理過戶。

2.如果對方不積極配合轉讓,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轉讓進行強制執行。

如何辦理轉學

辦理過戶,需要當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核驗證明等材料到房產局提交申請;網簽備案後,開具稅務收據,提交收據,填寫申請表,領取受理通知書;到交易中心領取房產證及確認信息,完成過戶。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抵押申請房地產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