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在進行調解之後發布給當事人的文件,其只要具備以下幾點就具有法律效力:第壹,協議書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違反公序良俗。第二調解過程是在當事人雙方都自願的條件下完成的。第三,在經過調解之後,在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之後便可以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蓋章,使其生效。
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認可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同時,也涉及到調解協議發生效力的時間。
二、生效的時間
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因法院是否制作調解書而不同。
1、關於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這壹規定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壹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二是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能生效。如果壹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其簽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是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款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