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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介紹

該《規定》分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權限和程序、處分的解除、復核和申訴、附則7章48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分為四種,即: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通常,我們將“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視為壹個處分種類,因為“降低崗位等級”和“撤職”代表的是同壹個處分檔次,只是二者適用的對象不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撤職處分只適用於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而“降低崗位等級”適用於事業單位其他人員。

同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對受處分的期間作了規定:“(壹)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所謂“受處分的期間”,是指受到處分的有效期間,即處分後果的影響期間。根據該條規定,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記過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為24個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由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後解除處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總則第壹條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