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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搜查 需要出示搜查令嗎?怎麽舉報這種行為?

需要出示搜查令和警官證,手續不全搜不到他們要的東西的話,到縣級或市政府上訪或法院起訴民警闖民宅,協商賠償。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進入公民私人住宅進行搜查,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必須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執法人員必須穿著制服,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品、住宅進行搜查,還得有《搜查證》。

司法重在證據,事先沒有獲得相關證據,嫌疑對象又不是正在實施犯罪活動,僅憑“形跡可疑”的主觀臆斷和“我是警察”的權威而隨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場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 

檢查公民住所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但是,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對公***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立即檢查。?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搜查應當遵守的法律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依法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為,是違法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搜查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並持有縣級以上偵查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搜查證。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根據公安部《規定》第207條的規定,緊急情況是指下列情形之壹: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