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規定“被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者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不反對的,由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民事律師事務所委托代理,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代理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代理人是指被授權人授權委托特定的人辦理特定的事項。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務的壹切結果,由被委托人承擔。委托代理關系自授權時開始,代理事項完成或授權時效屆滿時自動終止。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授權時也需要提供壹定的資料和親筆簽名。有問題工商部門直接找法人代表,不負責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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