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未經當事人和證人簽字,不具有協議效力,只能認定為壹份調解記錄。 房屋權屬應以登記為準,發放的房產證已對房屋予以確權,應以房產證為準。
打官司時應提供分家時協議的有關證據,包括調解記錄、村委參加調解人的證明,還有的房產證,以證明房產證的效力。 若有證據證明姐妹在分家時已放棄繼承份額及家庭***有財產份額,她們便無權主張權利。
分家析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證人姓名;
(六)、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擴展資料:
分家析產時應註意的事項:
(壹)、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範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有財產。
對家庭***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百度百科--分家合同
人民網—與子女簽分家協議後反悔 父親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