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利用企業的電子簽名信息私自與他人訂立合同。這種情況下,只要對方不知道員工沒有相關權利,合同仍然有效,企業應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環節。
1,身份認證階段被冒用。
本案中,電子印章是張三的形式,但實際上是李四申請的。原因可能是李四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張三的身份證,並加以使用,欺騙了銀行和通信運營商,從而辦理了銀行卡和手機sim卡,進而完成了身份認證。然後將上述非法手段獲得的電子印章用於使用。
2.簽名驗證階段被欺詐使用。
本案中,張三申請了電子印章,但實際被李四使用。原因可能是李四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張三的手機,知道張三的手機密碼,所以用張三的手機登錄平臺,用電子印章簽名也可以同步獲取驗證碼。
3.認證機構不可信。
這是壹個非常極端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可能自行或與他人合謀偽造電子印章,“簽名屬性”中的信息將是不可靠的。